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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如何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实行方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实行却很少触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起侵权、确保等而发作的连带之债的实行却常常发作。由于缺少法令的规则,各地对连带之债实行的做法纷歧,由此导致法律次序的紊乱和实行难度的增大,更有甚者引发新的诉讼。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连带之债的实行从理论上予以讨论,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民现实行立法的修正与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一、连带之债实行的民法根据从诉讼理论而言,民现实行的条件是既判力的构成和实行力的发作。既判力的体现之一是两边当事人之间权利职责联系确实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根据收效裁判或其他法令文书所承认的权利职责联系,恳求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的产业予以强制实行,以完成其债款,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实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逾越债款人所应承当的债款,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讨。由于连带债款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是不承认的,虽然他们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已由法令文书所承认。为说明之便利,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说明:(1)一起侵权的连带职责;(2)无权署理的连带职责;(3)确保的连带职责。就一起侵权的连带职责而言,法院判定一般趋向于在辨明被告与受害人职责后抽象判定,而在判定中没有对一起被告之间的债款分管进行区分,即一起侵权人之间的权利职责具有不承认性,由此导致法院在实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署理和确保连带职责的景象中,法院判定较为遍及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并且大多数判定将署理人或确保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确保人或署理人的连带职责因未经判定而具有不承认性,但在民现实行中,法院却能够实行确保人或署理人产业,这是否违反了民现实行理论?笔者以为对此问题的答复应从连带之债的效能人手加以剖析。连带之债是指债款人或债款人稀有人时,各债款人均得恳求债款人实行悉数债款,各债款人均有一悉数给付的职责,且悉数债款债款因一次悉数给付而归于消除的债。连带之债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债款人之间对债款的连带性,即在连带债款的情况下,每一债款人均负有实行悉数债款的职责。债款人也有权向连带债款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许整体恳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款人中一人或数人恳求一部或悉数给付。被恳求的债款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款人为由而彼此推诿,也不得为分管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恳求逾越自己所应分管的比例而回绝给付,此即连带之债的对外效能。由此观之,虽然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款人之间因连带联系的存在而使得其权利职责具有不承认性,可是,就他们的一起债款而言,任何连带债款人对悉数一起债款均负给付职责,他们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实质上处于一种承认状况,因此人民法院能够据此获得实行根据,即便在法院判定未触及连带之债的景象,人民法院根据债款人对连带债款的建议而获得对案子的实行权。此乃连带之债实行在民法上的根据。二、连带之债实行的诉讼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民现实行有必要以收效的法令文书为根据。在民现实行中,收效裁判是人民法院获得实行权的条件条件,在就一起侵权所作的判定中,法院就一起侵权人的职责同时确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定予以实行,当无疑问。但在确保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定仅就被确保人而作出,在实行中,被确保人实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能够实行确保人的产业,此点前述已有剖析。现在的问题是,确保人已然被扫除在判定效能之外,判定对之怎么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实行确保人产业的根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从头以判定的方法承认连带债款人的职责;二是裁决直接实行确保人产业;三是告诉确保人在必定期限实行。笔者以为第三种方法较为可行。第一种方法不符合诉讼经济准则;第二种方法以裁决承认实体权利职责联系似有不当;第三种方法选用告诉的方式标明确保人根据实体法令规则而受判定的束缚,虽然判定自身并不对之适用。实行中,人民法院的实行根据依然是收效裁判。这能够以为是连带之债实行的诉讼法根据。连带之债的判定效能扩张及于确保人的现实,其理论根底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定扩张的根底仍是确保人对确保债款的连带职责。在民现实行中,判定的此种扩张性首要反映在判定未及连带债款人的景象,实践中一般限于以下几种:(1)确保连带之债;(2)第三人典当连带之债;(3)逾越署理权的连带之债;(4)合伙连带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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