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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可纳入上诉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3:43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案子虽不是通知才处理的案子,但仍归于自诉案子的领域,假如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能够向法院提起自诉。笔者以为这种两可的统辖形式不利于重婚案子的处理,将其彻底归入公诉的规模更为适宜。
从侵略的客体来看,重婚罪更合适彻底作为公诉案子。重婚案子不只侵略了私权中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侵略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准则。因而,这类涉及到公权的刑事案子,彻底由国家承当公诉职责更为合适。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依据刑诉法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自诉人在宣告判定之前能够和被告人自行宽和和撤回自诉。”那么,同一犯罪行为仅因为案子来历不同,而导致成果的截然不同,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罪刑责相适应准则来看,重婚罪也更合适彻底作为公诉案子。在重婚案子中,若第三人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重婚行为的两边均契合一起损害的构成要件,为一起损害人。在此情况下自诉人能否挑选申述呢?笔者以为相婚人与有爱人人重婚行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在片面上有一起犯罪的成心,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必要共犯,在此类重婚案子中,二者一起施行的行为若答应自诉人挑选申述,自诉人或许依据本身利益与其他考虑作出挑选,如欲与爱人和洽只申述相婚人或对爱人非常怨恨怜惜受害者,而只追查一方的刑事职责,这种挑选对被申述的一方是不公平的,相婚者与有爱人者施行了同一个行为,并且情节性质相同,缘何另眼相看,法令的公正性令人置疑。
从证明职责承当问题来看,重婚罪也宜彻底归入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则,在自诉案子中,自诉人是承当证明职责的,因为一方对其爱人一般采纳隐秘和警觉情绪,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所把握的大多数为依据头绪(如知情人员),再加上更多的知情大众为不卷入纠纷而闭口不言,要把握重婚人依据是比较困难的。而由公安机关自动查询,显示出比当事人自己查询更多的优越性,公安机关有专业且更富经历的人才,而大众也是更信任更愿意协助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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