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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债权债务是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2:09
一.法院对债权债款的处理
1、关于两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款,基本上达到一起的处理意见。不管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思,只需两边均认可,且一方乐意承当,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力的抛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明的准则,判定由其承当。
2、关于当事人不举债或两边均以为无债的状况,一般的处理方式就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睬”准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一起债款处理。
3、关于一方以为有一起债款,另一方以为无债;一方以为是一起债款,另一方以为是举债方个人债款及两边虚拟债款这三种状况的处理准则相似:一方以为所负债款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另一方无充沛依据证明没有用于一起生活的,应确定是一起债款;负债方供认不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归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归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条规则看似规则得详尽,可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难以确定,难以取证。建议是夫妻一起债款或建议不是夫妻一起债款的都难以举证,最终导致法院判定难。2、“由两边协议归还”,很简单让当事人钻法令空子,使债款归一方,另一方不承当归还责任。假如承当归还责任的一方不具备归还才能,就愈加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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