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2:32(1)税款的交还
纳税人超越应纳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纳税人自结算交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办理的规则交还。
(2)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上述税款在追缴期限内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