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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7:2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37号)
《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方法》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方法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第四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揽方法发包乡村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村或许本村乡民小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本村或许乡民小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抛弃承揽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自己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世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乡民成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乡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接收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七条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契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已刊出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没有签定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好的承揽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伸至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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