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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仲璐不服新疆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3:39

1997年4月18日清晨,外地民工即原告黄仲璐的哥哥黄仲波在第三人相艳开办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废棉加工厂(以下简称废棉厂,系私营企业)上班劳作时,因违章操作机器致使己身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
事发后,乌鲁木齐市劳作局(下称市劳作局)作出市劳安罚〔1997〕第08号令和〔1997〕009号劳作行政处分决议。相艳不服该处分决议,向劳作厅恳求复议。1997年10月17日,劳作厅作出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复议决议。
同年6月2日,市劳作局又作出市劳护字〔1997〕108号《关于对水磨沟废棉加工厂4.18逝世事端查询处理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相艳对此处理定见也不服,于1997年11月25日又向劳作厅提起复议恳求。1998年3月17日,劳作厅作出了新劳复议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议,改变市劳护字〔1997〕108号第六条第三款确定黄仲波因工逝世为非因工逝世。黄仲璐对该复议决议不服。
1997年5月20日,黄仲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要求废棉厂付出丧葬费、残废补偿费、抚恤金、误工费等。1997年6月10日裁决判定作出,相艳不服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7年9月8日一审判定。黄仲璐不服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裁决发回重审。该案现已间断审理。
原告黄仲璐诉称:劳作厅重复复议,且作了新劳复决议〔1998〕001号复议决议,从程序到确定现实都是过错的,严峻损害了我哥哥的利益,故恳求吊销。
被告劳作厅辩称:我厅第一次复议处理的是相艳不服市劳作局作出的08、009号行政处分决议;第2次复议处理的是工亡确定待遇问题,所以我厅以为这前后两次复议不属重复复议,咱们作出的〔1998〕001号复议决议在现实的确定和程序的处理上均未违法。
第三人相艳述称:对劳作厅作出的〔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议,咱们表明认可。由于该复议决议从程序到现实确定并无不当。
审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劳作厅作出的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复议决议,是针对新劳安罚〔1997〕第08号令和〔1997〕009号劳作行政处分决议;劳作厅作出的新劳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议,是针对新劳护字〔1997〕108号处理定见,故被告劳作厅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重复复议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恳求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相艳于1997年6月收到新劳护字〔1997〕108号处理定见,到了同年11月25日恳求复议,早已超越恳求复议期限,但劳作厅仍受理了该复议恳求,并作出了复议决议,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则,于1998年8月4日判定如下:
吊销劳作厅作出的新劳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议。
相艳不服判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艳上诉称:我因参与与工亡事端有关的劳作争议案子的诉讼,延误了恳求复议期限。劳作厅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则,以为本案有特别原因,决议受理了我的复议恳求,并不违法。原审判定过错,恳求二审法院吊销。
黄仲璐答辩称:劳作厅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行政复议决议已对劳作局的《定见》进行了复议,劳作厅新劳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议又进行复议,属重复复议。并且相艳提出复议恳求远远超越恳求复议期限,而本案并无特别原因,劳作厅不应受理相艳的该复议恳求。原审判定吊销该行政复议决议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予以保持。
劳作厅答辩称:我厅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行政复议决议没有对劳作局的《定见》进行复议,新复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时虽超越法定的恳求复议期限,但属《行政复议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特别情况,故我厅能够决议进行复议。原审法院以相艳超越恳求复议期限为由吊销我厅复议决议,是过错的,故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判,保护我厅复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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