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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本年1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三个月左右的时刻,任何一部法令的拟定和施行,都是年代的需求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进程,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咱们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尽管不是很大,但作为一部我国十分重要的程序法,也应当进行完善和批改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有有必要应上升到法令方案进行批改和完善,咱们在实践中以为新的民事法在现在的实践中,尚还存在以下这一些问题:
一、有关民事诉讼根据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根据部分有19条,对根据的品种和举证职责,举证期限,证人作证的职责及费用等方面作了规则,但对此前反响激烈的部分案子需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后的安全保证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垫支规模及规范、垫支问题;举证职责分配问题规则不清晰,实践中较难操作。对一些不需求上升到法令的司法解释又归入民诉法,但对急需以法令规则的问题尚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根据的司法解释之中。这晦气于法令的实践和操作。
1、对要害证人应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和规模、规范及垫支人应作出清晰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证问题应当清晰规则。
某些案子需求要害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碍于各方面的原因以种种理由和托言拒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告诉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个层面上,证人鉴于利害关系、作证的费事及法院谁来垫支出庭作证费用的问题,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实践中当事人垫支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后,一般都无法也不会向法院建议要求对方给付出庭作证费用,法院也不会因告诉证人付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于规则由法院垫支,是由承办法官垫支仍是承办人或法院单位垫支不清晰,且垫脚垫支的规模和规范怎样不清晰。因而很有必要对案子中要害证人出庭作证作出强制性规则,并对证人出庭费用的规范及垫支人作出清晰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后,往往遭到对已晦气的一方当事人的要挟、威胁,有时转为日子中的其他对立胶葛,这对证人十分晦气,这也成为证人不想出庭作证的一大要素,因而,很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证问题进行清晰规则。
2、举证职责分配是案子的重要问题
新民诉讼法规则中缺少举证职责分配规则,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并不清楚个案子中的举证职责在那一方,往往案子一到法院,法官要求两边都要根据各自的建议进行举证,不清楚该案举根据对自己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过错以为这是法院的事,对方的事,而在不清楚法令规则的状况下忽视了自己的举证职责,然后承当败诉职责,这对当事人很不公正,这需求法令清晰规则举证职责在那一方。
二、关于诉讼署理人的问题
1、新民诉法规则,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署理人,下列人员能够被托付认署理人:(一)律师、底层法令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工作人员;(三)当事人地点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引荐的公民。从该规则来看,一款规则很好查明署理人身份,但第二、三款规则的人,实践中较难操作,当事人往往开庭时口称是某某的亲属或受某某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引荐,不能供给书面的证明,且供给了也难查明书证的真实性。故很有必要规则清晰第二、三款规则的署理人应供给具有法令规则效能的书面署理证明。
三、关于完成担保特权案子的宣扬问题
此款规则得十分及时也确有必要,但当时依此条款请求完成担保物权的当事人根本没有,这主要是法令方才施行,很多人并不知道状况,因而要加大法令的宣扬力度,实际中根本上告贷合同都约好了物权担保,但怎么完成物权担保当事人大多不清楚,因而,此条款应大力加强宣扬的力度。(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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