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如何计算刑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2:24
假如被掠夺政治权利的,是有必定刑期的,在惩罚履行期间,不能参与推举,也不能担任某些职务。那么,掠夺政治权利怎么核算刑期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掠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法
掠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含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履行结束之日起算,假如在履行期间被假释的,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控制刑的,与控制刑一起履行并一起核算刑期,也就是说,此刻的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履行时,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尽管是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履行期间,政治权利仍然被掠夺;
6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掠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二、掠夺政治权利刑期怎么核算
依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令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核算有以下四种状况:
1.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履行。
2.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掠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起算,一起履行。控制期满解除控制,政治权利也一起康复。
3.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可是,掠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履行期间尽管不计入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假如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推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含死缓)、无期徒刑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核算。
一、掠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法
掠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含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履行结束之日起算,假如在履行期间被假释的,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控制刑的,与控制刑一起履行并一起核算刑期,也就是说,此刻的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履行时,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尽管是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履行期间,政治权利仍然被掠夺;
6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掠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二、掠夺政治权利刑期怎么核算
依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令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核算有以下四种状况:
1.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履行。
2.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掠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起算,一起履行。控制期满解除控制,政治权利也一起康复。
3.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可是,掠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履行期间尽管不计入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假如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推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含死缓)、无期徒刑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