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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香港起诉的涉港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1:47

郑南(男)与王雅(女)原均为福建省晋江市人,1986年,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认了爱情联系。郑南的叔叔在香港经商,家产颇丰,因忙于生意,一向没有成婚,膝下无子,期望郑南曩昔承继自己的衣钵。1989年1月15日,郑南前往香港久居。1992年12月7日,郑南和王雅在福建省晋江市民政局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1993年,王雅前往香港省亲。1993年6月8日,两边在香港再次处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随后,王雅随夫在香港久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两边性情不好,为家庭小事而产生纠纷,常常争持,致使夫妻感情恶化。为此,郑南于1996年7月29日向香港民事法庭申请与被告离婚,王雅于1996年12月7日应诉。在香港民事法庭排期审理期间,郑南又于1997年4月23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述与王雅离婚。   郑南申述称:自与被告成婚后,二人性情不好,难以相处,现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恳求判令与被告王雅离婚。   王雅答辩称:原告已于1996年7月29日向香港民事法庭申述与其离婚,其已应诉。现香港民事法庭正在排期审理该案,恳求驳回原告的申述。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被告虽依法向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但鉴于两边现均久居香港,又在香港从头进行婚姻注册,且原告已先于本院向香港民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香港法庭对该案尚在审理傍边,故原、被告之间免除婚姻联系的诉讼应由香港法庭审理。现原告以同一民事法律联系向本院提申述讼,依法应予驳回。
作者:谭芳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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