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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8:15
发布部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四十七号,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经过,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展对外开放和经济技能合作,便于中外出资者在上海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的外商出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本市外商出资企业的建立以及建立后合同、规章的修正,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鼓舞外国出资者在本市建立下列外商出资企业:(一)选用先进技能、设备或许科学处理方法的;(二)能进步产品层次,开辟国际商场的;(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请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同意:(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污染环境或许危害人体健康的;(三)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辅导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和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拟定和发布本市的辅导外商出资方向和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中、外方出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发布的辅导外商出资方向和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选定出资项目。    第五条 上海市外国出资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出资企业的批阅作业。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处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处理委员会、区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分(以下总称批阅机关)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则的权限担任审阅、批阅。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分批阅的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或许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初审后上报。 第二章 外资出资企业的建立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六条 中、外方出资者确认建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开始可行性研究,由中方出资者编制项目主张书及其附件,并报送批阅机关批阅,一起抄送有关部分。有关部分应当在收到项目主张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定见,送批阅机关。    第七条 批阅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主张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并将批阅决议抄送有关部分。市外资委以外的批阅机关在将批阅决议抄送有关部分的一起,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第八条 经同意后的项目主张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根据,有效期为一年。因为特别原因需求延伸有效期的,中方出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阅机关提出请求。经同意后,有效期能够延伸,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半年。    第九条 项目主张书经同意后,中、外方出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第十条 项目主张书经同意后,中、外方出资者应当逐项执行项目的资金、场所、技能、设备、原材料、外汇出入组织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商场出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剖析评价,在此基础上一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缔结合资企业合同、规章,并报送批阅机关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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