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浅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6:44摘要
行政诉讼举证职责分管的根底是公正准则和当事人供给根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正准则要求举证职责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管应当契合各自的才能要求,契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必定的维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矩的举证职责的分管规矩是“被告对其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举证职责”,原告负必定的举证职责。我国的分管规矩有其理论根底,但这一规矩过于准则。从司法实践上看,跟着行政诉讼争议越来越多,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短少一些理性的、明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举证职责分管规矩。本文是从举证职责的概念、内容下手,对行政诉讼举证职责分管的价值根底进行论说,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分管规矩。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职责;分管规矩。
导言
举证职责最早呈现在罗马法中,现已开展成为各国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但各国对举证职责的概念的界说却各有不同。英美法系的学者以为它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建议,所承当的提出根据的职责以及所承当的压服职责。”英美法系的学者以为举证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供给根据的职责二是压服职责。即提出的根据及根据组合,有多大的证明力度,能否支撑其诉讼建议。其他法系的学者以为行政诉讼举证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提出根据的职责,这和英美法系的学者观点相同。另一方面是成果职责,成果职责要求当事人有必要承当对自己晦气的结果。
我国的立法中曩昔并未直接使用过举证职责这一概念,《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呈现了举证职责这一概念。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举出根据证明自己的建议,不然,将承当败诉危险及晦气结果的准则。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职责是一种将举证与诉讼结果直接联系起来的准则。
一、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职责分管规矩
(一)、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职责分管规矩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许多理论都是从民事诉讼法中来的。有的学者以为行政诉讼举证职责仍应沿袭民事诉讼中的“谁建议,谁举证”分管规矩。假如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照搬民事诉讼中的“谁建议,谁举证”规矩,那么,只需“当事人提出某种诉讼建议,就有举证职责。当事人提出诉讼建议,可是提不出根据,或根据之证明力度不行,一般来说,当事人八成败诉。即当事人八成或必定败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应当供给做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矩,是对举证职责分管的规矩,即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职责是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当的,被告应举出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所根据的现实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举证职责分管有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