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期间是否有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4:26(一)自首建立的条件及其立法原意
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则,自首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或许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一般自首建立有必要契合的条件为:(1) 自动投案。即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 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一起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现实,才干认定为自首。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准自首建立有必要契合的条件为:(1)有必要是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强制办法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拘捕五种。现在通说以为正在服刑的罪犯包含正履行死刑延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惩罚的罪犯,以及正在履行控制刑、正在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正处于假释检测期、缓刑检测期、监外履行期的罪犯。 (2) 有必要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即应照实供述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的罪过。若属同种罪过的,则不是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被纪检部分采纳“双规”办法者,在主体上是否契合准自首的规则,实践中有不同的观念。例如,被告人王某在“双规”前,检察机关仅把握其纳贿20 万元的头绪,但未传唤王某检查,即被纪委“双规”,期间王某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现实。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的行为不能以自首论。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是在司法机关已把握其部分纳贿现实的情况下,在“双规”期间交待了纳贿罪的首要违法现实,其行为不契合我国刑法所规则的自首建立的条件。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以自首论。纪委依据把握的违纪头绪,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双规”办法,生意委办案人员教育启示后,违法嫌疑人自动供述了自己的悉数(包含已把握的违纪头绪)违法现实,应以自首论。咱们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