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6:16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个地区对劳作争议裁定的规则都有不同。那么贵州人事争议裁定方法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为了回答咱们的疑问,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欢迎咱们阅览了解。
《贵州省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现已2003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省长 石秀诗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不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选用、调集、查核、辞去职务、解雇发作的争议;
(二)实施国家规则的薪酬、福利、稳妥待遇以及实施聘任(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人才活动争议;
(四)按照法令、法规、规章可以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本方法不适用下列人事争议: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处理权限处理的干部任免和轮岗沟通;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单位自行确认的福利待遇;
(四)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 人事争议裁定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实施逃避准则、争辩准则、合议准则和一裁结局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统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为人事争议案子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裁定中的法令地位相等。
第七条 在人事争议裁定中,当事人应当对争议的现实和处理的根据承当举证责任。
第二章 安排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担人事作业的担任人或许人事行政部门的首要担任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延聘有关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奇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担任人事争议案子受理、裁定文书送达、档案处理、裁定费用的收取与处理等日常作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建立裁定员库。裁定员从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业人员中聘任。
裁定员参与裁定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撑。
第十一条 裁定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杰出的职业道德加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才能,并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裁定作业满3年;
(二)从事安排人事处理作业5年以上;
(三)从事法令作业5年以上;
(四)从事其他作业10年以上或许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根据需求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搜集根据,调取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撑和合作。
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人事争议案子中触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案子由裁定庭进行审理。
裁定庭由当事人一起选定3名以上奇数裁定员组成。当事人对选定裁定员定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并指定其间1名担任首席裁定员。
简略的人事争议案子,可以由当事人一起选定或许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1名裁定员独任裁定。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省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心驻黔单位的人事争议;和谐处理省际间和省内跨地(州、市)的人事争议;可以托付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省统辖的人事争议。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和谐处理统辖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十五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同一人事争议案子的统辖有争议,由其一起的上一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统辖。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可以提请其主管部门和谐处理;和谐无效或许当事人不肯提请主管部门和谐,需求恳求裁定的,须在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统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并供给裁定恳求书副本。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恳求裁定时效,在妨碍消除后5日内恳求裁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裁定恳求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名字、性别、年纪、职务或许职称、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二)恳求事项以及根据的现实、理由;
(三)根据及其来历,证人名字、居处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自收到裁定恳求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受理的决议。决议受理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裁定恳求书副本送达被恳求人;决议不受理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书面告诉恳求人。
被恳求人自收到裁定恳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交争辩书和有关根据。被恳求人末准时提交争辩书的,不影响裁定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托付1至2人署理裁定业务。托付署理时,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交托付人身份证明和托付书。
第二十条 裁定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进行调停。调停达成协议的,裁定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及时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载明裁定恳求和当事人协议的成果,经裁定庭成员和当事人签名,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印章;调停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作效能。
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裁定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开庭裁定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裁定庭组成人员、开庭时刻、地址等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案情简略、现实清楚并征得当事人赞同,不需求揭露审理或许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状况不宜揭露审理的,可以直接裁定,并于裁定5日前将裁定庭组成人员奉告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裁定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恳求逃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用口头或许书面形式恳求其逃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许署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提出逃避恳求,应当阐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首席裁定员逃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人决议,其他成员逃避由首席裁定员决议,并将决议及时告诉当事人和被恳求逃避人。
第二十五条 恳求人接到开庭告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许未经许可半途退庭的,现为主动撤回裁定恳求。
被恳求人接到开庭告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许未经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照实对自己的裁定恳求或许争辩供给根据。裁定庭应当对当事人供给的根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裁定过程中有权进行争辩。
第二十七条 裁定庭应当对开庭裁定状况做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裁定参与人以为笔录有遗失或许过失的,可以恳求补正。
裁定庭判决实施少量服从多数的准则。少量裁定员的不同定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
必要时,裁定庭可以将人事争议案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讨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裁定庭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制造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判决书应当载明裁定恳求事项、争议现实、判决理由、判决成果、实施期限、裁定费用担负和判决日期,由裁定庭成员签名,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印章。
判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未恳求复审的,即发作效能。
第二十九条 裁定庭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杂乱的,经裁定委员会担任人同意,可以延伸期限,但最长不超越30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发作效能的调停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应当如期实施;当事人未如期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宣布实施催告告诉,并按人事处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协助实施。辞去职务、解雇及实施聘任合同发作争议的,可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实施。
人才活动发作的争议,经调停或许判决答应活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自调停或许判决收效之日起15日内办完有关手续;逾期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处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根据证明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复审:
(一)裁定庭的组成或许裁定程序违背本方法规则的;
(二)判决所根据的根据是假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平判决的根据的;
(四)裁定员在裁定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当事人的恳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检查,以为需求复审的,可以复审一次,并应当另行安排裁定庭在30日内完结复审。复审期间原判决暂缓实施。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搅扰裁定活动,阻止裁定作业人员实施公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回绝供给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资料的;
(三)供给假根据的;
(四)对裁定作业人员、裁定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逾期不申述,又拒不实施发作效能的调停书、判决书的。
第三十三条 裁定作业人员在裁定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走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裁定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恳求人事争议裁定,应当按有关规则交纳裁定费。收取裁定费的规范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财务、价格行政部门另行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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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现已2003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省长 石秀诗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不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选用、调集、查核、辞去职务、解雇发作的争议;
(二)实施国家规则的薪酬、福利、稳妥待遇以及实施聘任(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人才活动争议;
(四)按照法令、法规、规章可以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本方法不适用下列人事争议: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处理权限处理的干部任免和轮岗沟通;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单位自行确认的福利待遇;
(四)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 人事争议裁定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实施逃避准则、争辩准则、合议准则和一裁结局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统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为人事争议案子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裁定中的法令地位相等。
第七条 在人事争议裁定中,当事人应当对争议的现实和处理的根据承当举证责任。
第二章 安排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担人事作业的担任人或许人事行政部门的首要担任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延聘有关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奇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担任人事争议案子受理、裁定文书送达、档案处理、裁定费用的收取与处理等日常作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建立裁定员库。裁定员从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业人员中聘任。
裁定员参与裁定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撑。
第十一条 裁定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杰出的职业道德加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才能,并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裁定作业满3年;
(二)从事安排人事处理作业5年以上;
(三)从事法令作业5年以上;
(四)从事其他作业10年以上或许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根据需求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搜集根据,调取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撑和合作。
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人事争议案子中触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案子由裁定庭进行审理。
裁定庭由当事人一起选定3名以上奇数裁定员组成。当事人对选定裁定员定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并指定其间1名担任首席裁定员。
简略的人事争议案子,可以由当事人一起选定或许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1名裁定员独任裁定。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省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心驻黔单位的人事争议;和谐处理省际间和省内跨地(州、市)的人事争议;可以托付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省统辖的人事争议。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和谐处理统辖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十五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同一人事争议案子的统辖有争议,由其一起的上一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统辖。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可以提请其主管部门和谐处理;和谐无效或许当事人不肯提请主管部门和谐,需求恳求裁定的,须在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统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并供给裁定恳求书副本。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恳求裁定时效,在妨碍消除后5日内恳求裁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裁定恳求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名字、性别、年纪、职务或许职称、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二)恳求事项以及根据的现实、理由;
(三)根据及其来历,证人名字、居处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自收到裁定恳求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受理的决议。决议受理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裁定恳求书副本送达被恳求人;决议不受理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书面告诉恳求人。
被恳求人自收到裁定恳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交争辩书和有关根据。被恳求人末准时提交争辩书的,不影响裁定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托付1至2人署理裁定业务。托付署理时,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交托付人身份证明和托付书。
第二十条 裁定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进行调停。调停达成协议的,裁定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及时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载明裁定恳求和当事人协议的成果,经裁定庭成员和当事人签名,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印章;调停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作效能。
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裁定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开庭裁定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裁定庭组成人员、开庭时刻、地址等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案情简略、现实清楚并征得当事人赞同,不需求揭露审理或许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状况不宜揭露审理的,可以直接裁定,并于裁定5日前将裁定庭组成人员奉告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裁定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恳求逃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用口头或许书面形式恳求其逃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许署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提出逃避恳求,应当阐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首席裁定员逃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人决议,其他成员逃避由首席裁定员决议,并将决议及时告诉当事人和被恳求逃避人。
第二十五条 恳求人接到开庭告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许未经许可半途退庭的,现为主动撤回裁定恳求。
被恳求人接到开庭告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许未经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照实对自己的裁定恳求或许争辩供给根据。裁定庭应当对当事人供给的根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裁定过程中有权进行争辩。
第二十七条 裁定庭应当对开庭裁定状况做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裁定参与人以为笔录有遗失或许过失的,可以恳求补正。
裁定庭判决实施少量服从多数的准则。少量裁定员的不同定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
必要时,裁定庭可以将人事争议案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讨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裁定庭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制造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判决书应当载明裁定恳求事项、争议现实、判决理由、判决成果、实施期限、裁定费用担负和判决日期,由裁定庭成员签名,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印章。
判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未恳求复审的,即发作效能。
第二十九条 裁定庭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杂乱的,经裁定委员会担任人同意,可以延伸期限,但最长不超越30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发作效能的调停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应当如期实施;当事人未如期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宣布实施催告告诉,并按人事处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协助实施。辞去职务、解雇及实施聘任合同发作争议的,可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实施。
人才活动发作的争议,经调停或许判决答应活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自调停或许判决收效之日起15日内办完有关手续;逾期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处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根据证明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复审:
(一)裁定庭的组成或许裁定程序违背本方法规则的;
(二)判决所根据的根据是假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平判决的根据的;
(四)裁定员在裁定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当事人的恳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检查,以为需求复审的,可以复审一次,并应当另行安排裁定庭在30日内完结复审。复审期间原判决暂缓实施。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搅扰裁定活动,阻止裁定作业人员实施公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回绝供给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资料的;
(三)供给假根据的;
(四)对裁定作业人员、裁定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逾期不申述,又拒不实施发作效能的调停书、判决书的。
第三十三条 裁定作业人员在裁定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走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裁定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恳求人事争议裁定,应当按有关规则交纳裁定费。收取裁定费的规范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财务、价格行政部门另行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经过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总结的信息,你是不是对劳作争议裁定有了新的知道和了解了。期望以上信息可以协助你,假如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求处理,欢迎拨打听讼热线。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