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1:26B公司近期决议以购买优先股股权的方法向B公司投入500万元,一起与B公司签定出资合同。合同约好整个出资期为5年,出资期内B公司需在每年12月15日按承受出资额的2%向A公司付出利息。此外,出资期满后B公司还需向A公司归还出资本金500万元。在出资期间A公司不参加B公司的日常出产经营,在B公司推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也不具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A公司财务人员日前问询,此项出资事务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此项出资行为兼具权益和债务两层特性。一方面,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归于权益性出资的领域,另一方面,被出资方B公司获得出资后,每年需定时向出资方A公司付出利息,也契合债务性出资的条件。关于此类混合出资事务该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出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41号)规则:企业混合性出资事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务两层特性的出资事务。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出资事务,按本布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出资企业承受出资后,需求按出资合同或协议约好的利率定时付出利息(或定时付出保底利息、固定赢利、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清晰的出资期限或特定的出资条件,并在出资期满或许满意特定出资条件后,被出资企业需求换回出资或归还本金;(三)出资企业对被出资企业净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四)出资企业不具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五)出资企业不参加被出资企业日常出产经营活动。从A公司的状况来看,其与B公司签定的出资合同条款,契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布告中说到的五个条件,因而能够依照布告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混合性出资事务利息收入的详细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布告中清晰规则:关于被出资企业付出的利息,出资企业应于被出资企业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并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被出资企业应于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则,进行税前扣除。因而,A公司应在出资合同约好的每年12月15日,将当年获得的利息收入500×2%=10(万元)承认收入完成,并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来说,如果与A公司约好的2%在税法规则的利率范围内,那么付出给A公司的25万元利息支出能够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