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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不续签可以获得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2:41
劳作合同是由聘任单位以及劳作者所签定的合同。在签定合同后,则视为此人为公司的职工。劳作合同是由必定的时刻约束的,也便是延聘职工的时刻约束。在聘任期满后,单位和职工都可以根根据需求决议是否需求续约。下面,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职工劳作合同期满的不续签可以获得补偿
劳作合同期满的,劳作合同停止。停止劳作合同有3 种景象:(《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公司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薪酬待遇等)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停止劳作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下降劳作合同约好条件(薪酬待遇等)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停止劳作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作者一方或许两边不予续订劳作合同,停止劳作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一、假如单位不续签,需求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作业1年付出1个月薪酬;假如劳作者存在《劳作合同法》14条的状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回绝续签违法,应该付出劳作者补偿金,作业1年付出2个月薪酬;
二、假如职工不续签,要看具体状况
又细分为两种状况:
1、假如单位保持或许进步本来劳作条件,职工依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假如单位下降本来劳作条件,职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儿的劳作条件是广义的,包含薪酬却又不仅仅是薪酬,如作业环境,福利水相等。
三、假如不续签,怎么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向有两种观念,一种以为从职工进入单位开端满一年补一个月薪酬;第二种以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薪酬。
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职工在单位作业的时刻应该分为两个部分核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作法》,而本来的劳作法规则,合同天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作合同法》规则,需求进行经济补偿。已然《劳作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令效力。因而,咱们以为第二种观念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署理的一些劳作案子,也是根据第二种观念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薪酬,根据劳作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核算,以拿到手的薪酬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保持或许进步本来劳作条件,职工依然不续签这种状况以外,单位需求对职工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薪酬。
《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作合同停止】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作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职工续约但职工不续约,无其他状况下公司都应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因劳作合同期满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算其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其根据在于《劳作合同法》第97条: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履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材料。综上所述,免除劳作合同的理由有必要是法令所规则的,不得以报复的心思或许没有任何原因就免除劳作合同。其时劳作合同的免除应当建立在两边都乐意的基础上,不然不允许免除。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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