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有何法律规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7:35
我国活跃进行电子签名的立法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被称为“我国首部真实意义上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令”,它的施行,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信誉危机,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还可以降低成本,进步功率。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选用了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该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方法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间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信息。”本条对电子签名的概念作了与联合国电子签名演示法相相似的规则。依据本条的规则,电子签名的概念包含以下内容:电子签名是以电子方法呈现的数据;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所以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所以数据电文的隶属,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可以使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电子签名有必要可以辨认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依据本条的规则,电子签名具有多种方法,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画,包含选用生物笔迹区分法所构成的图画;向收件人宣布证明发送人身份的暗码、计算机口令;选用特定生物技能辨认东西,如指纹或是眼虹膜透视区分法等。不管选用什么样技能手法,只需契合本条规则的要件,便是本法所称的电子签名。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问题上则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方法:规则当事人约好运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选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令效能;规则牢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具有平等的法令效能;规则当事人可以挑选运用契合其约好的牢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以现在国际上比较公认的老练技能为根底,引荐必定的安全条件和规范,作为牢靠的电子签名的规范。依照本法的规则,一个电子签名假如契合法定或许当事人约好的牢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平等的法令效能。
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第32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建立。”这儿的“签字”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签字,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至于电子合同是否有必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才干建立,《合同法》并未规则,从而使电子签名问题成为当事人的内部问题。《合同法》第33条还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缔结合同的,可以在合同建立之前签定承认书,签定承认书时合同建立。”因而,关于合同书方法,签字或许盖章是合同建立的法定方法要求,关于函件、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方法,《合同法》则未作这种强制性要求(不扫除其他法令有这方面的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好将签名作为合同建立的方法要件。可见,我国《合同法》对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未作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经过函电方法到达的网上裁定协议的书面性质时,这种书面方法无需以两边当事人签名为条件。在信函中,存在有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但在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法中,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是不现实的,而只能以其他方法承认。以交换或来往函电的方法到达的商事裁定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详细裁定定见奉告对方,假如两边定见一起,交换或来往的函电自身即构成两边当事人对裁定的意思表明一起,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一起认可或一方承受另一方的定见。有的学者以为,不管电子签名选用的是何种技能手法,只需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确保数据电文的生成和传送到达恰当和牢靠的程度,该电子签名的效能就应当得到法令的认可。我国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也从立法的视点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
所以,在网上裁定这一运用电子信息技能而构成的新式裁定方法中,争议两边经过电子邮件把争议提交给裁定组织,这些电子邮件自身就代表了争议两边对裁定的意思表明一起。可是,电子邮件有着易被假造、篡改的缺点,争议两边的电子签名是增强网络安全的有用手法。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选用了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该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方法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间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信息。”本条对电子签名的概念作了与联合国电子签名演示法相相似的规则。依据本条的规则,电子签名的概念包含以下内容:电子签名是以电子方法呈现的数据;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所以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所以数据电文的隶属,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可以使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电子签名有必要可以辨认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依据本条的规则,电子签名具有多种方法,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画,包含选用生物笔迹区分法所构成的图画;向收件人宣布证明发送人身份的暗码、计算机口令;选用特定生物技能辨认东西,如指纹或是眼虹膜透视区分法等。不管选用什么样技能手法,只需契合本条规则的要件,便是本法所称的电子签名。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问题上则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方法:规则当事人约好运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选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令效能;规则牢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具有平等的法令效能;规则当事人可以挑选运用契合其约好的牢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以现在国际上比较公认的老练技能为根底,引荐必定的安全条件和规范,作为牢靠的电子签名的规范。依照本法的规则,一个电子签名假如契合法定或许当事人约好的牢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平等的法令效能。
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第32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建立。”这儿的“签字”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签字,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至于电子合同是否有必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才干建立,《合同法》并未规则,从而使电子签名问题成为当事人的内部问题。《合同法》第33条还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缔结合同的,可以在合同建立之前签定承认书,签定承认书时合同建立。”因而,关于合同书方法,签字或许盖章是合同建立的法定方法要求,关于函件、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方法,《合同法》则未作这种强制性要求(不扫除其他法令有这方面的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好将签名作为合同建立的方法要件。可见,我国《合同法》对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未作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经过函电方法到达的网上裁定协议的书面性质时,这种书面方法无需以两边当事人签名为条件。在信函中,存在有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但在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法中,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是不现实的,而只能以其他方法承认。以交换或来往函电的方法到达的商事裁定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详细裁定定见奉告对方,假如两边定见一起,交换或来往的函电自身即构成两边当事人对裁定的意思表明一起,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一起认可或一方承受另一方的定见。有的学者以为,不管电子签名选用的是何种技能手法,只需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确保数据电文的生成和传送到达恰当和牢靠的程度,该电子签名的效能就应当得到法令的认可。我国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也从立法的视点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
所以,在网上裁定这一运用电子信息技能而构成的新式裁定方法中,争议两边经过电子邮件把争议提交给裁定组织,这些电子邮件自身就代表了争议两边对裁定的意思表明一起。可是,电子邮件有着易被假造、篡改的缺点,争议两边的电子签名是增强网络安全的有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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