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22:0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
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状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开征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工矿区,省政府授权行署、市人民政府承认。
第三条土地运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办理,各级财务、土地、城建、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作业,并按规则向税务机关供给材料和状况。
第四条交税人运用隶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土地,由交税人别离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交纳土地运用税。
第五条交税人的承认:
(一)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由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交税。
(二)土地归于集体所有的,由土地运用单位或个人交税。
(三)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践运用人交税。
(四)土地运用权未承认或权属胶葛未处理的,由实践运用人交税。
(五)土地运用权共有的,由各方按其实践运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份额别离核算交税。
第六条交税人实践占用土地面积的承认,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运用证书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
第七条依据《法令》第四条规则,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税额起伏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0.之元至3元;
(三)小城市0.3元至2元;(四)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0.2元至1.5元;(五)经济落后地区0.15元至0.5元。
各市、县、镇、工矿区及经济落后地区的详细税额起伏,授权省税务局另行规则。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第七条规则的准则和省税务局的详细规则,依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4—6个等级的税额规范,报省税务局同意履行。
第九条依据《法令》第六条规则,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同意建立或挂号存案并由国家财务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戎行的工作用地和公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