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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9:58
国家旅行局关于严厉履行旅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局(委):
旅行法施行以来,旅行部分和企业对履行旅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了解和履行不一致等问题。为了保证旅行法的正确、有用施行,坚持不懈地撤销“零负团费”等违法运营行为,现就严厉履行旅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告诉如下:
一、关于指定详细购物场所和组织另行付费旅行项目
旅行社在旅行活动中指定详细购物场所和组织另行付费旅行项目的,应当依照诚实信用、自愿相等、协商一致的准则,与旅行者缔结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贱价组织旅行活动,不得拐骗旅行者,不得经过指定详细购物场所和组织另行付费旅行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与相关活动的旅行者的行程组织。
旅行者不同意参与旅行社指定的详细购物场所或许另行付费旅行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而回绝缔结旅行合同,也不得进步旅行团费或许另行收取费用。
二、关于“以不合理的贱价组织旅行活动”
旅行社以低于招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许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供给旅行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沛依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贱价组织旅行活动”。
三、关于“拐骗旅行者”
旅行社或许其从业人员经过虚伪宣扬,隐秘旅行行程、详细购物场所及产品或许另行付费旅行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法,诱使旅行者参与旅行活动或许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拐骗旅行者”。
四、关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或许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赛的有关规定,或许经过拐骗、逼迫、变相逼迫旅行者消费,收受的旅行运营者以回扣、佣钱、人头费或许奖赏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资产或许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关于“影响其他旅行者行程组织”
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在指定详细购物场所或许另行付费旅行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与相关活动的旅行者作出合理的行程组织,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行者行程组织”。
请各级旅行主管部分严厉依照旅行法有关规定和本告诉,加大法律力度,保证旅行者合法权益,保证旅行企业公正、有序、合法竞赛,标准旅行市场秩序。
国家旅行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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