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的申报材料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5:21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建立,应当经过拟外资企业建立所在地的县级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向批阅机关提出请求,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外资企业建立请求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规章;(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许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令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外资企业建立所在地的县级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求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求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能够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一起请求外资企业建立,应当将其签定的合同副本报送批阅机关存案。
批阅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外资企业建立的悉数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批阅机关假如发现上述文件不完备或许有不当之处,能够要求期限补报或许修正。
外资企业建立的请求经批阅机关同意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同意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建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同意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的,外资企业同意证书主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建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