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6:24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象是作为国内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项税种的税款,此为通说。但仍有观念以为骗得出口退税行为不仅对出口退税准则施行了损坏。并且又不合法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因为国家之所以向出产或运营出口产品者交还已纳的国家税款,是为了鼓舞产品出口,而在没有发出产品出口的状况下,税款的所有权归于国家。骗得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咱们以为,后者的说法更具有可选用性,更契合现有刑法的立法规则。
(二)客观方面
骗得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所谓“假报出口7.,是指行为人底子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得国家的出口退税款,采纳假造、骗得有关单据、凭据的手法,谎称产品出口,然后骗得出口退税。如有的外贸企业在没有实践产品出口的状况下,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法行为人相勾通,假造或签定虚伪的内外贸合同,不合法收购或承受别人供给的虚开或许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假造或许承受别人假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或许经过诈骗、贿赂等手法从海关不合法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运用不合法调剂外汇或许其他不合法手法获得银行的出口收汇单(即结汇水单)等虚拟已税产品出口现实,然后诈骗税务机关,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
2.所谓“其他诈骗手法”,是指“假报出口”以外的其他能够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法。咱们以为,这种手法实践上便是“虚报出口”。虚报出口不同于假报出口之处在于它存在出口的现实,但行为人出口退税的请求与出口现实并不相符,所以本质仍为骗得出口退税。如有的外贸企业在有部分产品出口的状况下,采纳假造、变造合同、账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出口货品报关单等手法,虚拟出口产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以少报多,骗得虚增差额部分的退税款。虚报退税的中心在于虚报退税计税数额。计税数额首要包含出口产品数量、出口产品本钱、出口产品价格等内容。因而,虚报出口详细能够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少报多,假报出口产品数量。退税应按产品实践离境并且在财政上作出售处理的数量为核算依据,因而,一些出口单位为骗得多退税款,在进行出口产品报关时,有意虚加出口产品的数量,以增大退税计价根底,骗得多退税款。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2)搬运产品本钱,有意举高出口产品的本钱。产品本钱的凹凸触及产品的增值问题,因而外贸单位出口产品的进价本钱也是核算出口退税额的首要依据,出口出售结转本钱的核算直接影响出口退税额核算的正确程度。依据我国外贸出口的有关规则,出口出售结转进价的核算办法有三种:一种是分批实践进价法,一种是单价均匀进价法,一种是按上年或许上季度末最终一次进价核算法。出口单位对每一种产品的本钱核算在年内只能挑选一种核算办法。有的单位为获取多退税款,便在这上面做文章。如有的调整库存出口产品的借方金额,在结转本钱时,将空调金额转入库存作为一笔虚伪进货,扩展均匀单价,然后使结转本钱金额进步。有的运用同一种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时机,在结转本钱时成心压低内销和“以进顶出,出售产品的单价本钱,举高出口出售的单价本钱,以此作为请求{臣稀的计价其舯.名骗得出口退税。
(3)虚报出口产品价格。出口产品价格与出口产品本钱相同,触及到出口产品增值税的核算依据问题。依照规则,出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许托支付口,其出口产品的退税计税价格,应以离岸价格乘以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核算。一些出产企业为骗得高额退税,往往以产品的国内出售的高价格申报退税,或许在折合人民币时选用外汇调剂价或许其他非属牌价汇率的折合率来核算产品的价格,进步产品的价格,然后增大出口退税的核算基数。
(4)以低税率产品假充高税率产品。依据有关规则,不同的产品适用不同的退税率。因而,出口不同的产品,退税率高的,天然退税额也高;退税率低的,退税额则少。违法行为人就运用这一点来做文章,往往将自己出口的退税率较低的产品报成退税率较高产品,以此来到达违法的意图。
3.在实践中,骗得出口退税行为都是围绕着怎么到达具有请求出口退税条件(当然在本质上永久不或许契合条件,不然就不归于骗得出口退税行为了)这一意图来进行的。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则,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出口和署理出口的货品,除还有规则者外,可在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政上做出售后,凭有关凭据按月报送税务机关赞同交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企业处理出口退税时,有必要供给以下凭据:
(1)购进出口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请求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供给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一般简称为专用税票)。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2)出口货品出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出售明细账与出售发票等仔细核对后予以承认。出口货品的出售明细账有必要与出口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税票一同在企业请求退税时供给。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请求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事务量大、出口口岸涣散或间隔较远而难以及时回收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阅财政准则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能够赞同推迟在3个月期限内供给。逾期不能供给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品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处理退税的出口货品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品收汇状况进行核算。除按规则可不供给出口收汇单的货品外,凡应当供给收汇单而没有供给的应一概扣回已退免的税款。可不供给出口收汇单的出口货品包含: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品;对外承揽工程出口的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赞同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品;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出资的货品。企业在国内出售货品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此外,外轮供给公司、远洋运输供给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公司等单位请求出口退税的,还应供给相应的各自证明资料。
针对请求出口退税以上所需的条件,违法行为人一般经过以下手法进行骗得出口退税活动:
(1)开出购进产品发票。开出购进产品发票是证明存在出口产品的首要凭据。这种行为一般由出产、出售企业应骗税行为人要求出具,出产、出售企业或许底子没有出售货品却随便开出出售发票,乃至有的爽性不合法出售发票;也或许有货品出售,但却开具与所出售货品称号、数量、价格等内容不符的发票。出产、出售企业之所以开具虚伪出售发票,往往是有关人员承受贿赂而被收购,也有的企业自身就为了获取暴利而直接参与骗得出口退税活动。
(2)假造或不合法获得完税证明。请求出口退税以产品在出产、出售环节已交纳增值税或许消费税为条件,因而请求退税单位在请求退税时须供给完税证明。依据《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则,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并不需求别的开具完税证明。但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则自当年4月1日起康复一致运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即专用税票)准则,要求企业只要持有此专用税票才干请求退税。因而,不管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论是请求退增值税仍是请求退消费税都有必要供给完税证明。骗税行为人的完税证明无非能够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假造,一是经过税务机关不合法获取。关于后者,往往触及到税务机关或许税务人员的违法违法行为。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3)勾通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并假充或勾通外商签定出口合同,不合法获取出口单证、署理出口事务。进行正常的产品出口,一般需求经过具有出口运营权的外贸企业才干完结。依照有关外贸法规规则,外贸企业是制止私行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货源、自带客户、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署理出口事务的。假如外贸企业能仔细执行有关规则的话,许多骗得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是很难到达意图的。但一些外贸企业为了完本钱单位的出口创汇事务或许牟取不合法利益,置国家规则于不管,有意或无意地持续从事着很多的“四自三不见,,署理出口事务。一些违法行为人运用外贸企业的这种心思,一般自动与外贸企业联络,以给“回扣”、“署理费”、“手续费”等条件为钓饵,提出代为安排国内货源,署理寻觅外商客户和署理出口报关等事务。获取外贸企业赞同后,违法行为人假充或勾通外商与外贸企业签定出口合同,再勾通国内不法出产、出售企业与外贸企业签定内贸合同,以此获得外贸企业供给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为进行“出口报关事务”做好预备。
(4)炒买炒卖外汇,进行外汇核销,开出结汇单。请求出口少不了需求银行出具出口收汇单,因而骗税行为人还须进行外汇生意活动。在实践中,违法行为人一般是先从境内或境外高价购得外汇,然后伪装成“外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汇进境内银行出口企业的账户里。当然出口企业获取这笔外汇一般需求支付比正常调汇高得多的价值,违法行为人从不合法调汇中即可首要获取差价利益。出口企业“得到”外汇后,便可获取我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结汇手续,证明出口企业已为国家挣得外汇。
(5)不合法获取报关单。报关单是证明产品确已出口的证明,它只能由海关验明出口产品后据实开具。一般来说,不合法获取报关单的手法大体有四种:一是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的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底子没有货品出口的状况下,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三是运用海关口岸把关查看不严的缝隙,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秘无货出口的现实真相。四是购买少数货品或租借别人的货品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或许李代桃僵,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6)处理退税。违法行为人办完上述“两单两证”后,即具有了向税务机关请求出口退税的资历,能够到税务机关处理出口退税,完成其违法意图。
在实践中,骗得出口退税行为人为了顺利完成违法意图,其骗税活动一般跨地域进行,即“购进”产品地、开具完税证明地、托支付口企业所在地、报关出地步、外汇核销地等或许涣散在不同的当地。需求留意的是,行为人经过上述手法骗得的出口退税款有必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假如数额不大的,不能以违法论处。
(三)主体
关于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现在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念。有的以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交税人,包含出产或许运营产品的个人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持此观念的学者以为,1992年全国人民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违法的补充规则》中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有出口运营权的单位以及托支付口企业,除此之外的单位不能构成该罪主体,而1997年刑法并未作这样的约束,而将本罪的主体约束在未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规模内。(1]有的学者以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悉数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公民都能够构成。实践中,首要是由具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构成。【2]还有学者亦建议,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以为一般状况下,只要享用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才会采纳对所出产或运营的产品假报出口等诈骗手法骗得出口退税。可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运用上述单位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此刻这些单位或个人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咱们以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第一种观念以为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未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这是不契合刑法规则的。依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则,交税人未交交税款,以假报出口或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无疑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可是,依据该条第l款的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即使是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假如以假报出口或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相同构本钱罪。依据该条第2款的规则,已交交税款的交税人,在交交税款后,采纳假报出口等诈骗办法骗得超越其所交交税款部分的金钱的,也能够构本钱罪。所以建议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的上述第一种观念是不稳当的。这种观念认识到刑法第205条对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规模作了严重修正,较之于1992年《补充规则》要广泛得多,但另一方面又不恰当地将其主体限定在未交交税款的交税人之规模,建议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上述两种观念在理由上不一致。咱们以为,依照刑法第204条的规则,实践上悉数单位或公民都或许成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上述后一种观念以为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运用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骗得国家出口退税之情节方能构本钱罪,并不切合实践。现实上,未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完全能够独登时选用诈骗手法,如假充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假造单据等,然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1]因为与1992年《补充规则》中骗得出口退税罪不同的是,刑法第204条规则的骗得出口退税罪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形状,而非退税罪的一种特别形状。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四)片面方面
骗得出口退税罪的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行为人的意图在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因为过错或其他原因,如产品出口后因为质量等原因又被退回,使税务机关多退税款,不能构本钱罪。片面上有骗税的成心,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
有的著作以为,本罪过为人具有以诈骗办法骗得原以交税款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3]咱们以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假如说1992年《补充规则》中骗得出口退税罪的片面方面包含以骗得办法骗得原已交交税款的意图,是毫无疑问的。可是,刑法第204条对骗得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已作严重修正。关于交税人在交交税款后采纳诈骗办法骗得所交交税款悉数或部分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则,应按偷税罪论处,而不定骗得出口退税罪;只要关于交税人骗得税款超越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之行为,才以骗得出口退税罪科罪处分。此外,关于单位或个人未交交税款而选用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的骗得出口退税而言,不管该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片面上均谈不大将原已交交税款骗得而不合法占有的问题。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象是作为国内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项税种的税款,此为通说。但仍有观念以为骗得出口退税行为不仅对出口退税准则施行了损坏。并且又不合法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因为国家之所以向出产或运营出口产品者交还已纳的国家税款,是为了鼓舞产品出口,而在没有发出产品出口的状况下,税款的所有权归于国家。骗得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咱们以为,后者的说法更具有可选用性,更契合现有刑法的立法规则。
(二)客观方面
骗得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所谓“假报出口7.,是指行为人底子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得国家的出口退税款,采纳假造、骗得有关单据、凭据的手法,谎称产品出口,然后骗得出口退税。如有的外贸企业在没有实践产品出口的状况下,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法行为人相勾通,假造或签定虚伪的内外贸合同,不合法收购或承受别人供给的虚开或许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假造或许承受别人假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或许经过诈骗、贿赂等手法从海关不合法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运用不合法调剂外汇或许其他不合法手法获得银行的出口收汇单(即结汇水单)等虚拟已税产品出口现实,然后诈骗税务机关,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
2.所谓“其他诈骗手法”,是指“假报出口”以外的其他能够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法。咱们以为,这种手法实践上便是“虚报出口”。虚报出口不同于假报出口之处在于它存在出口的现实,但行为人出口退税的请求与出口现实并不相符,所以本质仍为骗得出口退税。如有的外贸企业在有部分产品出口的状况下,采纳假造、变造合同、账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出口货品报关单等手法,虚拟出口产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以少报多,骗得虚增差额部分的退税款。虚报退税的中心在于虚报退税计税数额。计税数额首要包含出口产品数量、出口产品本钱、出口产品价格等内容。因而,虚报出口详细能够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少报多,假报出口产品数量。退税应按产品实践离境并且在财政上作出售处理的数量为核算依据,因而,一些出口单位为骗得多退税款,在进行出口产品报关时,有意虚加出口产品的数量,以增大退税计价根底,骗得多退税款。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2)搬运产品本钱,有意举高出口产品的本钱。产品本钱的凹凸触及产品的增值问题,因而外贸单位出口产品的进价本钱也是核算出口退税额的首要依据,出口出售结转本钱的核算直接影响出口退税额核算的正确程度。依据我国外贸出口的有关规则,出口出售结转进价的核算办法有三种:一种是分批实践进价法,一种是单价均匀进价法,一种是按上年或许上季度末最终一次进价核算法。出口单位对每一种产品的本钱核算在年内只能挑选一种核算办法。有的单位为获取多退税款,便在这上面做文章。如有的调整库存出口产品的借方金额,在结转本钱时,将空调金额转入库存作为一笔虚伪进货,扩展均匀单价,然后使结转本钱金额进步。有的运用同一种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时机,在结转本钱时成心压低内销和“以进顶出,出售产品的单价本钱,举高出口出售的单价本钱,以此作为请求{臣稀的计价其舯.名骗得出口退税。
(3)虚报出口产品价格。出口产品价格与出口产品本钱相同,触及到出口产品增值税的核算依据问题。依照规则,出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许托支付口,其出口产品的退税计税价格,应以离岸价格乘以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核算。一些出产企业为骗得高额退税,往往以产品的国内出售的高价格申报退税,或许在折合人民币时选用外汇调剂价或许其他非属牌价汇率的折合率来核算产品的价格,进步产品的价格,然后增大出口退税的核算基数。
(4)以低税率产品假充高税率产品。依据有关规则,不同的产品适用不同的退税率。因而,出口不同的产品,退税率高的,天然退税额也高;退税率低的,退税额则少。违法行为人就运用这一点来做文章,往往将自己出口的退税率较低的产品报成退税率较高产品,以此来到达违法的意图。
3.在实践中,骗得出口退税行为都是围绕着怎么到达具有请求出口退税条件(当然在本质上永久不或许契合条件,不然就不归于骗得出口退税行为了)这一意图来进行的。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则,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出口和署理出口的货品,除还有规则者外,可在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政上做出售后,凭有关凭据按月报送税务机关赞同交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企业处理出口退税时,有必要供给以下凭据:
(1)购进出口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请求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供给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一般简称为专用税票)。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2)出口货品出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出售明细账与出售发票等仔细核对后予以承认。出口货品的出售明细账有必要与出口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税票一同在企业请求退税时供给。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请求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事务量大、出口口岸涣散或间隔较远而难以及时回收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阅财政准则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能够赞同推迟在3个月期限内供给。逾期不能供给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品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处理退税的出口货品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品收汇状况进行核算。除按规则可不供给出口收汇单的货品外,凡应当供给收汇单而没有供给的应一概扣回已退免的税款。可不供给出口收汇单的出口货品包含: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品;对外承揽工程出口的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赞同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品;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出资的货品。企业在国内出售货品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此外,外轮供给公司、远洋运输供给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公司等单位请求出口退税的,还应供给相应的各自证明资料。
针对请求出口退税以上所需的条件,违法行为人一般经过以下手法进行骗得出口退税活动:
(1)开出购进产品发票。开出购进产品发票是证明存在出口产品的首要凭据。这种行为一般由出产、出售企业应骗税行为人要求出具,出产、出售企业或许底子没有出售货品却随便开出出售发票,乃至有的爽性不合法出售发票;也或许有货品出售,但却开具与所出售货品称号、数量、价格等内容不符的发票。出产、出售企业之所以开具虚伪出售发票,往往是有关人员承受贿赂而被收购,也有的企业自身就为了获取暴利而直接参与骗得出口退税活动。
(2)假造或不合法获得完税证明。请求出口退税以产品在出产、出售环节已交纳增值税或许消费税为条件,因而请求退税单位在请求退税时须供给完税证明。依据《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则,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并不需求别的开具完税证明。但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则自当年4月1日起康复一致运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即专用税票)准则,要求企业只要持有此专用税票才干请求退税。因而,不管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论是请求退增值税仍是请求退消费税都有必要供给完税证明。骗税行为人的完税证明无非能够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假造,一是经过税务机关不合法获取。关于后者,往往触及到税务机关或许税务人员的违法违法行为。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3)勾通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并假充或勾通外商签定出口合同,不合法获取出口单证、署理出口事务。进行正常的产品出口,一般需求经过具有出口运营权的外贸企业才干完结。依照有关外贸法规规则,外贸企业是制止私行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货源、自带客户、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署理出口事务的。假如外贸企业能仔细执行有关规则的话,许多骗得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是很难到达意图的。但一些外贸企业为了完本钱单位的出口创汇事务或许牟取不合法利益,置国家规则于不管,有意或无意地持续从事着很多的“四自三不见,,署理出口事务。一些违法行为人运用外贸企业的这种心思,一般自动与外贸企业联络,以给“回扣”、“署理费”、“手续费”等条件为钓饵,提出代为安排国内货源,署理寻觅外商客户和署理出口报关等事务。获取外贸企业赞同后,违法行为人假充或勾通外商与外贸企业签定出口合同,再勾通国内不法出产、出售企业与外贸企业签定内贸合同,以此获得外贸企业供给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为进行“出口报关事务”做好预备。
(4)炒买炒卖外汇,进行外汇核销,开出结汇单。请求出口少不了需求银行出具出口收汇单,因而骗税行为人还须进行外汇生意活动。在实践中,违法行为人一般是先从境内或境外高价购得外汇,然后伪装成“外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汇进境内银行出口企业的账户里。当然出口企业获取这笔外汇一般需求支付比正常调汇高得多的价值,违法行为人从不合法调汇中即可首要获取差价利益。出口企业“得到”外汇后,便可获取我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结汇手续,证明出口企业已为国家挣得外汇。
(5)不合法获取报关单。报关单是证明产品确已出口的证明,它只能由海关验明出口产品后据实开具。一般来说,不合法获取报关单的手法大体有四种:一是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的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底子没有货品出口的状况下,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三是运用海关口岸把关查看不严的缝隙,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秘无货出口的现实真相。四是购买少数货品或租借别人的货品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或许李代桃僵,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6)处理退税。违法行为人办完上述“两单两证”后,即具有了向税务机关请求出口退税的资历,能够到税务机关处理出口退税,完成其违法意图。
在实践中,骗得出口退税行为人为了顺利完成违法意图,其骗税活动一般跨地域进行,即“购进”产品地、开具完税证明地、托支付口企业所在地、报关出地步、外汇核销地等或许涣散在不同的当地。需求留意的是,行为人经过上述手法骗得的出口退税款有必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假如数额不大的,不能以违法论处。
(三)主体
关于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现在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念。有的以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交税人,包含出产或许运营产品的个人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持此观念的学者以为,1992年全国人民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违法的补充规则》中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有出口运营权的单位以及托支付口企业,除此之外的单位不能构成该罪主体,而1997年刑法并未作这样的约束,而将本罪的主体约束在未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规模内。(1]有的学者以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悉数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公民都能够构成。实践中,首要是由具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构成。【2]还有学者亦建议,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以为一般状况下,只要享用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才会采纳对所出产或运营的产品假报出口等诈骗手法骗得出口退税。可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运用上述单位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此刻这些单位或个人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咱们以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第一种观念以为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未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这是不契合刑法规则的。依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则,交税人未交交税款,以假报出口或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无疑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可是,依据该条第l款的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即使是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假如以假报出口或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相同构本钱罪。依据该条第2款的规则,已交交税款的交税人,在交交税款后,采纳假报出口等诈骗办法骗得超越其所交交税款部分的金钱的,也能够构本钱罪。所以建议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的上述第一种观念是不稳当的。这种观念认识到刑法第205条对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规模作了严重修正,较之于1992年《补充规则》要广泛得多,但另一方面又不恰当地将其主体限定在未交交税款的交税人之规模,建议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上述两种观念在理由上不一致。咱们以为,依照刑法第204条的规则,实践上悉数单位或公民都或许成为骗得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上述后一种观念以为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运用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骗得国家出口退税之情节方能构本钱罪,并不切合实践。现实上,未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完全能够独登时选用诈骗手法,如假充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或假造单据等,然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1]因为与1992年《补充规则》中骗得出口退税罪不同的是,刑法第204条规则的骗得出口退税罪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形状,而非退税罪的一种特别形状。 (一)客体 我国环猎商务调查安排讯:骗得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别的税收管理准则,即出口退税管理准则。出口退税准则,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交还的准则。其违法对
(四)片面方面
骗得出口退税罪的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行为人的意图在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因为过错或其他原因,如产品出口后因为质量等原因又被退回,使税务机关多退税款,不能构本钱罪。片面上有骗税的成心,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
有的著作以为,本罪过为人具有以诈骗办法骗得原以交税款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3]咱们以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假如说1992年《补充规则》中骗得出口退税罪的片面方面包含以骗得办法骗得原已交交税款的意图,是毫无疑问的。可是,刑法第204条对骗得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已作严重修正。关于交税人在交交税款后采纳诈骗办法骗得所交交税款悉数或部分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则,应按偷税罪论处,而不定骗得出口退税罪;只要关于交税人骗得税款超越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之行为,才以骗得出口退税罪科罪处分。此外,关于单位或个人未交交税款而选用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的骗得出口退税而言,不管该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片面上均谈不大将原已交交税款骗得而不合法占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