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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8:09

发布部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西藏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现已2004年1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西藏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员工,均有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方法,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践,会同有关部分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存案后施行。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区的工伤保险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四条工伤保险准则上实施市(地)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筹措,分级办理。驻拉萨区域的自治区区直、中直企业及其员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挂号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参与自治区的工伤保险;拉萨市市直企业及其员工、在拉萨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挂号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参与拉萨市的工伤保险;驻区域的区直、中直和拉萨市市直企业分支组织及其员工,参与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准则上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四)依法应当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从企业本钱中列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定份额的危险储备金,储备金以统筹区域为单位树立,按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各统筹区域储备金历年结存结余超越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危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区域突发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危险储备金缺乏运用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行署)垫支。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自治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提出定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依照国家发布的工伤保险职业类别确认,危险较小的一类职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职业基准费率,即员工工资总额的0.5%,不实施费率起浮;中等危险的二类职业和危险较大的三类职业,用人单位的初度缴费费率为职业基准费率,即员工工资总额的1%和2%,费率实施起浮,每两年起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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