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有关江苏养老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3:05

江苏养老保险联接方法出台
《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施行定见》正式发布,往后江苏省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不管跨地区活动仍是跨准则搬运,都能联接或接续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
据介绍,现在在不同养老保险准则间活动的参保人员中,农民工是主体。每年国内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乡村进入乡镇,不同养老保险准则面临人群活动该怎样联接、其权益怎么得到保证,成为一个杰出问题。联接方法的出台,无疑处理了这些集体的后顾之虑。
关于那些异地工作的农民工在城市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一起又参与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江苏省规则,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纪时,假如想延伸缴费收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话,就不能再持续享用居民养老金。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则处理准则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则处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联系停止手续。
参保人员请求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承认“企保”待遇收取地,再向待遇收取地经办组织请求处理准则联接。“居保”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既参与“企保”又参与“居保”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纪或收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纪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则延伸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能够请求将“企保”转入“居保”。此刻的“企保”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兼并核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江苏省明确规则,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起收取两个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居保”待遇收取地经办组织停止并免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核定重复收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数额,告诉参保人员交还。参保人员交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助)交还自己;参保人员不予交还的,由“居保”待遇收取地经办组织担任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本文地址: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