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3:41
征地问题关于政府来说是一个较为头疼的作业,由征地引发的争议也许多。下面听讼小编为您带来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协议判决案,期望您能经过对这篇文章的介绍更明晰的了解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信息。
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和谐判决方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作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等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赞同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顿争议的和谐和判决。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和谐;和谐不成的,能够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恳求判决。
省国土资源部分担任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判决的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作业。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实施先和谐后判决,并遵从合法、合理、揭露、高效和便民的准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期间,不间断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恳求和谐判决规模
第六条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许个人(以下简称恳求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中确认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规范有争议的,能够依法恳求和谐和判决。
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对被征收团体土地上的房子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方法。
第七条对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其成员恳求和谐和判决。
对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安顿人员恳求和谐和判决。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恳求和谐和判决。
第八条和谐和判决恳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恳求人与征地补偿安顿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越本方法规则的期限提出恳求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和谐现已达到协议,恳求人又以相同理由恳求判决的;
(四)判决机关现已下达准予撤回判决恳求或许判决决议,恳求人又以相同理由恳求判决的;
(五)恳求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现已受理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恳求人对征地补偿安顿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恳求和谐。
市、县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中奉告恳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的期限;未奉告的,恳求人能够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1年内,恳求和谐
第十条恳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和谐恳求书;
(二)恳求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有关根据资料。
恳求人托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和谐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恳求和谐的详细恳求事项;
(三)现实、理由和根据。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和谐恳求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予以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对不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
市、县人民政府对决议受理的和谐恳求应当在收到和谐恳求书之日起30日内完结和谐作业。
第十三条恳求人恳求和谐,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则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许未如期完结和谐的,恳求人能够向省人民政府恳求责令其受理或许和谐。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和谐应当充沛听取恳求人定见,查明现实,根据法令和政策规则作出和谐定见书。
第十五条和谐定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和谐两边当事人的根本状况;
(二)和谐进程;
(三)争议的首要问题和根本现实;
(四)经和谐达到协议的内容或许未达到协议的首要不合;
(五)未达到协议的,恳求人恳求判决的权力和期限。
和谐定见书应当由恳求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裁 决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经和谐未达到协议的,恳求人能够自和谐定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恳求判决。判决恳求书直接递送省国土资源部分。
第十七条恳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决恳求书;
(二)恳求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根据资料;
(四)和谐定见书。
恳求人托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判决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被恳求人的称号、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三)恳求判决的详细恳求事项;
(四)相关现实、理由和根据。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部分收到判决恳求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予以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对不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受理判决恳求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恳求书副本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判决恳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分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根据、根据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一般实施书面检查。省国土资源部分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进行实地调查,也能够举行质证会。
省国土资源部分在判决前能够安排再次和谐,恳求人和被恳求人达到一致定见的,应当制造协议书,经恳求人、被恳求人和判决承办机关签字、盖章后收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作出间断判决决议,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一)判决需求以人民法院裁判成果或许其他有权机关的决议为根据,而相关案子没有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景象需求间断的。
间断审理的要素消除后,康复审理。间断时刻不计入判决期限。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作出停止判决决议,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一)恳求人书面要求撤回恳求并经省国土资源部分赞同的;
(二)经再次和谐达到协议的;
(三)在作出判决决议之前,判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恳求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现已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决决议。状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分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30日,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对征地补偿安顿争议进行检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如下判决决议:
(一)被恳求人确认的补偿规范契合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则的,决议保持;
(二)被恳求人确认的补偿规范不契合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则的,报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后,决议吊销该补偿规范,并责令被恳求人在规则期限内依法从头确认补偿规范。
第二十六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制造判决决议书,并送达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判决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二十七条判决决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地址)、联系方法及其代理人的名字、单位和住址;
(二)恳求人恳求判决恳求;
(三)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现实和理由;
(四)省国土资源部分确定的现实、理由及其适用的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根据;
(五)判决成果;
(六)不服判决的法令救助途径和期限。
判决决议书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对判决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恳求和谐和判决不收取费用,和谐和判决作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省国土资源部分以为必要时,能够托付评价中介机构对补偿规范进行测算。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和谐判决方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作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等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赞同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顿争议的和谐和判决。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和谐;和谐不成的,能够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恳求判决。
省国土资源部分担任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判决的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作业。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实施先和谐后判决,并遵从合法、合理、揭露、高效和便民的准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期间,不间断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恳求和谐判决规模
第六条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许个人(以下简称恳求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中确认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规范有争议的,能够依法恳求和谐和判决。
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对被征收团体土地上的房子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方法。
第七条对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其成员恳求和谐和判决。
对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安顿人员恳求和谐和判决。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恳求和谐和判决。
第八条和谐和判决恳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恳求人与征地补偿安顿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越本方法规则的期限提出恳求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和谐现已达到协议,恳求人又以相同理由恳求判决的;
(四)判决机关现已下达准予撤回判决恳求或许判决决议,恳求人又以相同理由恳求判决的;
(五)恳求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现已受理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恳求人对征地补偿安顿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恳求和谐。
市、县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中奉告恳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的期限;未奉告的,恳求人能够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1年内,恳求和谐
第十条恳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和谐恳求书;
(二)恳求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有关根据资料。
恳求人托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和谐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恳求和谐的详细恳求事项;
(三)现实、理由和根据。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和谐恳求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予以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对不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
市、县人民政府对决议受理的和谐恳求应当在收到和谐恳求书之日起30日内完结和谐作业。
第十三条恳求人恳求和谐,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则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许未如期完结和谐的,恳求人能够向省人民政府恳求责令其受理或许和谐。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和谐应当充沛听取恳求人定见,查明现实,根据法令和政策规则作出和谐定见书。
第十五条和谐定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和谐两边当事人的根本状况;
(二)和谐进程;
(三)争议的首要问题和根本现实;
(四)经和谐达到协议的内容或许未达到协议的首要不合;
(五)未达到协议的,恳求人恳求判决的权力和期限。
和谐定见书应当由恳求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裁 决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经和谐未达到协议的,恳求人能够自和谐定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恳求判决。判决恳求书直接递送省国土资源部分。
第十七条恳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决恳求书;
(二)恳求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根据资料;
(四)和谐定见书。
恳求人托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判决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被恳求人的称号、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三)恳求判决的详细恳求事项;
(四)相关现实、理由和根据。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部分收到判决恳求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予以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对不契合恳求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受理判决恳求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恳求书副本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判决恳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分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根据、根据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一般实施书面检查。省国土资源部分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进行实地调查,也能够举行质证会。
省国土资源部分在判决前能够安排再次和谐,恳求人和被恳求人达到一致定见的,应当制造协议书,经恳求人、被恳求人和判决承办机关签字、盖章后收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作出间断判决决议,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一)判决需求以人民法院裁判成果或许其他有权机关的决议为根据,而相关案子没有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景象需求间断的。
间断审理的要素消除后,康复审理。间断时刻不计入判决期限。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作出停止判决决议,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一)恳求人书面要求撤回恳求并经省国土资源部分赞同的;
(二)经再次和谐达到协议的;
(三)在作出判决决议之前,判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恳求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现已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决决议。状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分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30日,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对征地补偿安顿争议进行检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如下判决决议:
(一)被恳求人确认的补偿规范契合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则的,决议保持;
(二)被恳求人确认的补偿规范不契合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则的,报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后,决议吊销该补偿规范,并责令被恳求人在规则期限内依法从头确认补偿规范。
第二十六条省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制造判决决议书,并送达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判决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二十七条判决决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地址)、联系方法及其代理人的名字、单位和住址;
(二)恳求人恳求判决恳求;
(三)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现实和理由;
(四)省国土资源部分确定的现实、理由及其适用的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根据;
(五)判决成果;
(六)不服判决的法令救助途径和期限。
判决决议书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对判决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恳求和谐和判决不收取费用,和谐和判决作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省国土资源部分以为必要时,能够托付评价中介机构对补偿规范进行测算。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