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6:59
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一、概念
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则,经有关部门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规范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背安全办理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形成严重后果的景象。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客体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大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许其他供社会大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背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办理规则,没有实行相应的留意职责,形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违法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行者或许举行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职责的人员。
需求留意的是: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既可以对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我国许多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许政府部门和谐举行,在此景象下,有必要辨明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行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行,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详细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四)片面方面
本罪的片面方面为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背安全办理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形成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尽管现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因此形成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一、概念
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则,经有关部门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规范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背安全办理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形成严重后果的景象。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客体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大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许其他供社会大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背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办理规则,没有实行相应的留意职责,形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违法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行者或许举行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职责的人员。
需求留意的是: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既可以对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我国许多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许政府部门和谐举行,在此景象下,有必要辨明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行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行,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详细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四)片面方面
本罪的片面方面为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背安全办理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形成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尽管现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因此形成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