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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2:47
《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确保行政管理意图的完成,或为到达某种行政管理常态,运用行政权力对有关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产业、行为采纳强行束缚办法的行政行为,它包含行政强制办法和行政强制履行。而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作、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行性束缚,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施行暂时性操控的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悉数特征,其详细特征如下:
(一)强制性、详细性及法律性。强制性是强制办法最底子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资产、行为等采纳的无法抵挡或不得违背的强制性行为;它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办法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历的人员,其办法的目标包含涉案人、场所、资产、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强制办法是标准和束缚公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权限、规模、条件和程序内施行,这便是它的法律性。
(二)暂时性、防备性、独立性和从属性。强制办法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暂时束缚,在于防备、阻止或操控损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假如某项强制办法自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悉数,那它便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医治等,假如某项强制办法后紧随其施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详细行政行为,那它便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住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曩昔因为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曩昔施行强制办法中,各地做法纷歧,缺少一致的法定程序,履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资产不制造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资产,或对查扣的资产保管不妥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住存款、汇款,或随意束缚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便是标准行政强制程序,以保证施行强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施行强制办法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住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同意能够延伸,但不得超越30日(除法律还有规则在外),假如期限届满,或强制办法的意图现已到达,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景象,应当及时免除强制办法,因而它具有失效性;假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决议了行政强制办法可诉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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