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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2:35
因为劳作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差异,尽管劳作争议处理过程中依然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两边的举证才能和关于依据的操控等要素,法律规则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景象下,承当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详细如下:
1、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依据。
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未签定劳作合同时,关于建立劳作联系的下列相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2)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3)考勤记载。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供给依据,证明其契合相关法律规则,不然即应承当晦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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