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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3:52
行政复议具有必定司法性要素,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许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许不妥的施行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是国家行政救助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根本准则包含一级复议准则、合议准则、书面检查准则、听证准则和追查准则。 
1、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准则是指公民、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准则。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向法定的复议机关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议是行政终级决议,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准则。一级复议准则是我国建立的根本准则,首要是考虑到我国行政复议决议在大都状况下并非最终救助手法,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南北极的救助,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体系内实施南北极或多级复议准则,避免行政争议在行政体系内迟迟不能解决,对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发生晦气影响,并且影响行政效率的进步。 合议庭准则适用于较为杂乱的案子,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历案子、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定、破产案子的受理状况等。在一审、中都或许用到。 
2、逃避准则 
逃避准则,是指为了确保案子的公平审理,而要求与案子有必定的好坏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准则。 
3、听证准则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许好坏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议曾经,由行政机关奉告决议理由和听证权力,由相对人或许好坏关系人陈说定见、供给依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定见、接收依据并作出相应决议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令准则。行政听证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力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中心准则。 
4、委员会形式 
依据实践需求,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到到2011年11月,试点单位现已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别的,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尽管没有归入试点规模,但也自行安排展开了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首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形式:将涣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悉数会集到政府建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致行使的悉数会集形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会集的部分会集形式;坚持现行行政复议体系不变,经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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