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制度探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0:30[摘要]近年来,跟着世界争议的日益增多和日趋杂乱,触及裁定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状况客观存在,理论界关所以否应该建立裁定第三人准则存在很大不合,本文论述了争议两边的首要观念及理由,并排举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裁定第三人准则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笔者通过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的剖析,以为裁定的性质决议了裁定庭的权利是有限的,建立第三人准则会使裁定的强制性增强,自治性的优势削弱,裁定本钱添加,审理期限延伸,所以,我国现在没有必要建立裁定第三人准则。
[关键词]裁定第三人 意思自治 裁定协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and the more complex of the international dispute,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not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exists, theorists argue whether the third human of system should exist.This article elaborated the two parties’major point and the reason, and enumerated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xperience in the other countries, throughout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nalysis, the writer suggests that the power of arbitration tribunal is limited due to its non-judiciary na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rd-party system will reinforce its constraint power, but it will lead to unpleasant consequences such as the diminish of the tribunal’s flexibility, the increase of arbitration costs and longer hearing process. Therefore, it is not necessary to establish such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meaning autonomy arbitration agreement
一、概述
裁定作为代替诉讼的一种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各方根据独自缔结的裁定协议或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将发作的争议提交给各方信赖的裁定庭审理,并居中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判定以处理争议。近年来,跟着世界交往的日益深化,争议日趋杂乱,常常不可避免地触及到裁定协议缔结方以外的第三人,尽管许多乃至是大部分国家的裁定法都没有像民事诉讼法相同规则第三人准则,但裁定第三人仍是一个常见的术语。[1]在商事活动中,根据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法人的兼并、分立、署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裁定判定的履行等均或许发生非裁定协议的缔结者——裁定第三人。一般以为,裁定第三人是指与裁定协议当事人之间无原始缔约或继受联络或以其他方法存在裁定协议的人,即与裁定协议当事人不存在任何方式的裁定协议的人。我国《裁定法》关于第三人问题没有明确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中,对裁定第三人问题也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则,所以在实践中针对此问题作法纷歧。现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裁定中应否类比民事诉讼法建立第三人准则争议较大。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准则是在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的基础上发生的。依照相对性准则(又称默契准则),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默契联络,这种默契联络是合同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条件,关于非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不具有效能。相对性准则在二十世纪曾经一向作为合同法底子准则,很多的判例都在维护这项准则,可是进入二十世纪今后,许多国家的法令都对相对性准则作了一些破例规则。最杰出的就属各国民事诉讼中遍及建立的第三人准则。
依照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许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子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具体的利害联络,因此参加到当事人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第三人准则有利于彻底处理相互有联络的各种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合同相对性原理对案外人利益的危害,并能削减讼累,简化审判程序,节省诉讼本钱,一起也可防止不同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相互敌对的裁判,削减判定履行的难度。正因为诉讼第三人准则的优越性,以及诉讼程序与裁定程序在处理民商事争议中的相似性,支撑建立裁定第三人的学者们据此以为裁定中能够建立第三人准则,可是假如建立此准则,裁定的意思自治准则就受到了应战,保密性优势就化为乌有,所以有学者对建立裁定第三人持对立观念,笔者在本文中将结合各方争议的焦点对裁定中终究应不应该建立第三人准则作具体的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