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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是亲生的是否有权追要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0:14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4日,女子曹某与男人王某成婚。2006年5月,曹某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2010年4月,王某发现曹某与别人有不正当联系,两人离婚。孩子王某某归王某抚育,曹某每月给付500元抚育费,并担任归还夫妻一起债款5000元。2011年7月,因王某回绝曹某看望小孩之事,曹某以王某不是王某某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抚育联系。经亲子判定,承认王某不是王某某的生父。故法院判定王某某由曹某抚育。王某以王某某不是其亲生子,对他不该承当抚育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返还其抚育王某某的1.5万元抚育费。
律师点评:
本案中曹某与王某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为曹某隐秘小孩是与别人所生这一重要现实,致使王某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育。从法律上讲,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尽管对王某某进行了抚育,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王某某不该承当法定抚育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受诈骗,在违反自己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抚育了王某某,应属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承以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并且,夫妻联系存续有用,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定要承当另一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的结果。因而,王某有权要求曹某返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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