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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取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法承揽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规则。
按照本法第3条规则,我国的乡村土地承揽准则包含“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和“其他方法的承揽”。所谓“其他方法的承揽”,按照本法第44条规则,是指对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状况。本法第3章规则的“其他方法的承揽”与本法第2章规则的“家庭承揽”之间有许多差异,其间对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规则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流通的客体有必定差异。在家庭承揽中,流通的客体一般为犁地、林地和草地的承揽经营权。而其他方法的承揽,流通的客体一般为“四荒”等土地的承揽经营权。
第二,流通的方法有必定差异。家庭承揽的流通方法有转包、租借、交换、转让等方法。而其他方法的承揽的流通方法有转让、租借、入股、典当等方法。比如以家庭承揽方法取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得典当,按照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的规则,犁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团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典当,而依法承揽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典当。
第三,流通的条件有必定差异。按照本法第16条第(1)项和第32条规则,家庭承揽取得了土地承揽经营权后,因为已由人民政府发证并挂号造册,土地承揽经营权得到了承认,因而即已具有流通的权力根底。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取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有的与发包方是债务联系,如承揽鱼塘,承揽期3年,其间是一种合同联系。而承揽“四荒”,因为期限较长,有的到达50年,两边需求树立一种物权联系,因而必须在依法挂号,取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条件下才干流通。
第四,流通的条件有必定差异。首要体现在:
1.家庭承揽中的转包、租借和交换,两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要报发包方存案;采纳转让的流通方法的,转让方应当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安稳的收入来历,并要经过发包方赞同。而其他方法的承揽中的流通则无此要求,首要原因是其他方法的承揽是经过市场化的行为并付出必定的对价取得的,而家庭承揽是经过行使成员权取得的,在咱们国家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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