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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2:21

跟着运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盈余才干遭到很大的检测,有些公司会呈现亏本。假如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补偿前年度的亏本,这种状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补偿曾经年度亏本的管帐处理
1、一般状况的亏本补偿。首先要清晰亏本的内在。税法上的“亏本”是指按税法规则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交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本额。其次亏本的补偿期限是5年。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清晰,对企业由于技能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构成企业年度亏本,能够用今后年度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本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10]148号)规则,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补偿当期及曾经年度应税项目亏本;当期构成亏本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今后交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则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独自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管帐赢利是归纳核算的,没有区别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交税申报表相同未独自表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而,核算应税项目的应交税所得额时,应在管帐赢利总额的根底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余仍是亏本都要作全额调减,核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赢利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赢利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补偿应税项目亏本,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假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赢利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补偿,相同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补偿亏本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则,免税项目的所得能够补偿应税项目当年及曾经的亏本。
3、筹办期间构成的亏本补偿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核算为亏本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端出产运营,无从核算损益,因而筹办期不核算亏本,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用亏本补偿期限也得到了推延。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筹办期,发作筹办费80万元,2011开端出产运营,由于2010年不核算亏本,按规则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为长时刻待摊费用分期扣除,因而有用补偿期就推延了1年乃至几年。二是筹办期“亏本”不包含事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运营收入,所发作的事务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而事务招待费不能递延到今后年度扣除。而广告和事务宣传费的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对筹办期发作的广告和事务宣传费应进行归集,待企业出产运营后,按规则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间事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事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只要46万元能作为筹办期“亏本”递延到今后年度扣除。
4、跨年度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可补偿亏本。对跨年度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可否补偿亏本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的告诉》(国税发[2006]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则,查补的应交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交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则核算应补税额,但不得补偿曾经年度亏本,不得作为核算公益、救助性捐献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曾经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曾经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曾经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查看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按照《税收征收办理法》有关规则进行处理或处分。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交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补偿的曾经年度亏本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查看,调增2010年度应交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交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这40万元所得额可用于补偿曾经年度法定补偿期内的亏本30万元,则当年应交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财物丢失形成亏本应补偿所属年度。《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规则,企业因曾经年度实践财物丢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企业进行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作丢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定2010应交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应交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财物丢失20万元追补承认期限未超越五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度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践亏本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今后年度抵扣,因而,2011年实践应交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6、境内盈余不行抵减境外亏本,境外应税所得可补偿境内亏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在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运营组织的亏本不得抵减境内运营组织的盈余,但境外运营组织的应税所得可补偿境内亏本。如,某企业境内盈余为100万元,境外运营组织亏本50万元,则企业境内所得应为100万元,境外亏本不能抵减境内盈余;反过来,境内亏本50万元,境外盈余100万元,境外盈余先补偿境内亏本,境内亏本为0,境外剩下的50万元再按规则核算企业所得税。
7、撤销兼并交税后曾经年度没有补偿亏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兼并交税后曾经年度没有补偿亏本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布告》(2010年第7号)规则,企业集团撤销了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到2008年末,企业集团兼并核算的累计亏本,归于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兼并成员企业(包含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下结转期限内,结转补偿。详细核算时,凡独自核算是亏本的各成员企业参加分配可持续补偿的亏本,盈余企业不参加分配。
例如:2008年末,企业集团A累计亏本为-20,成员企业B盈余40,成员企业C亏本-30,成员企业D亏本-30,B不参加分配,C、D各应分配亏本10万元[20*30/(30 30)],答应C、D在今后5年内用各自应交税所得额别离进行补偿。
8、清算期间可依法补偿亏本。《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企业清算中应依法补偿亏本,承认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则,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企业在核算清算所得时补偿曾经年度亏本,这个亏本包含清算当年正常出产运营期间发作的亏本额,而且补偿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核算4年,合计答应补偿5年发作的亏本。
例如,某企业由于出产运营不善,于2011年5月中止出产运营,要处理刊出挂号。在企业刊出前处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清算期补偿亏本前核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企业2006年的亏本结转至2011年还有100万元没有补偿(假定其它年度没有亏本)。
税务处理:假如清算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为“300-200-100=0万元”就错了,由于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本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补偿,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补偿。因而,清算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亏本补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补偿亏本的时刻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则,交税人发作年度亏本的,能够用下一交税年度的所得补偿;下一交税年度的所得缺乏补偿的,能够逐年连续补偿,可是连续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越五年。
假如外资企业享用定时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端核算的,其开端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端出产运营后,第一个取得赢利的交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本的,能够按照税法规则逐年结转补偿,以补偿后有赢利的交税年度为开端获利年度。
二、企业能够自行补偿亏本,不需求税务部分批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本审阅办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今后年度完成的赢利补偿亏本时,需求税务机关审阅才干补偿。自2004年开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撤销和下放办理的企业所得税批阅项目后续办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4]082号)撤销了这一审阅规则,撤销该审阅项目后,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包含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核算并补偿曾经年度契合条件的亏本。尽管审阅撤销,但税务机关将会侧重加强查看和监督办理作业。
三、预缴税款时能够直接补偿亏本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则,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包含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核算并补偿曾经年度契合条件的亏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则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补偿企业曾经年度所发作的亏本,补偿亏本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能够连续补偿亏本
为了鼓舞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方针对一些契合规则条件的企业本来的亏本,能够由改制后的企业补偿。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针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分立事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9号)规则,企业免税兼并时,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被兼并企业兼并曾经的悉数企业所得税交税事项由兼并企业承当,曾经年度的亏本,假如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可由兼并企业持续按规则用今后年度完成的与被兼并企业财物相关的所得补偿。详细按下列公式核算:某一交税年度可补偿被兼并企业亏本的所得额=兼并企业某一交税年度未补偿亏本前的所得额×(被兼并企业净财物公允价值/兼并后兼并企业悉数净财物公允价值)。
该文件一起规则,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被分立企业已别离财物相对应的交税事项由承受财物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别离财物占悉数财物的份额进行分配,由承受别离财物的分立企业持续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60号)规则,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则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许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改变建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改变建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份额超越25%的,能够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交纳各项税收。对改变建立前企业累计发作的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可在税法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的剩下年限内,由改变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连续补偿。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则》(国税发[1997]071号)规则,在企业兼并中,凡兼并后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则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兼并前各企业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可在税法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的剩下期限内,由兼并后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假如兼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区域设有运营组织,或许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时减免税期限的出产运营事务的,应按规则区分核算相应的所得额。兼并前企业的上述运营亏本,应在与该兼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补偿。
文件规则,企业不管采纳何种方法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持续悉数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款和债款,按法律规则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好,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凡分立后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则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按分立协议的约好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管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的剩下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关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则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能够在税法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的剩下期限内逐年连续补偿。关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许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悉数财物(包含商誉、运营事务及清算财物),不影响转让、受让两边企业的存续性的,财物转让和受让两边在财物转让前后发作的运营亏本,各安闲税法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内逐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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