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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1:43

问:外贸企业出口的购进货品,因为出口单证不全需求视同内销纳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契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视同内销货品,其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65号)规则:
1.外贸企业购进货品后,不管内销仍是出口,须将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则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则的认证期限内处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品,凡未在规则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则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据,以及未在规则期限内申报开具《署理出口货品证明》的,自规则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依据应纳税货品相应的未处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状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含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纳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已处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请求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处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请求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依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则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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