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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7:10
一同风险行为是所几个人一同施行的行为危及到其别人的安全,而且还形成了必定的危害成果,法令关于他的概念在民法通则里边有必定的规则,可是关于他的构成要件却是没有进行详细的阐明,想要知道的话,可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条文】
第四条二人以上一同施行危及别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形成危害成果,不能承认实践危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条规则承当连带职责。一同风险行为人可以证明危害成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宗旨】
本条规则的是一同风险行为及其职责。
本条采用理论上的建议,将一同风险行为规则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同侵权行为的规则。
【释义】
一同风险行为是广义一同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是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疑难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作,可是因为我国民事立法的滞后,一同风险行为在曾经的法令中未有规则。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初次清晰规则一同风险行为,不仅对辅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丰厚和开展了一同侵权行为理论。
(一)一同风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一同风险行为在英美法系中被归入一同侵权行为中,在大陆法系则与一同侵权行为别离作出规则。因为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在民法理论上也供认一同风险行为,并与一同侵权行为加以差异。2001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则:“因一同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这个司法解说初次正式使用了“一同风险行为”这一概念,虽然其时存在许多争辩,但这现已标明我国司法实践已开端认同一同风险行为理论。新公布的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安身司法实践,吸收了侵权法的有关理论,在该条对一同风险行为做出了规则。
一同风险行为又称为准一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一同施行有危害别人权力风险的行为,而且已形成危害成果,但不能判明其间谁是加害人。也便是说危害实践现已发作,并可判明危害确系数人的风险行为所形成的,但不能判清晰为何人所形成的,这便是一同风险行为。
一同风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榜首,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
一同风险行为的行为主体有必要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一同风险行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施行的行为即便形成别人危害,也仅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是一同风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风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一同风险行为的这种风险性,指的是危害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片面上,行为人没有致人危害的成心,既没有一同的成心,也没有独自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职责的一同过错;从客观上,数人施行的行为有致人危害的实践可能性,这种致害别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自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操控条件上加以判别;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危害方向,一同风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风险性的一同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
在一同风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一同风险行为的风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一同风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风险性现已转化为实践的、客观的危害成果,具有风险性的一同行为与危害实践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一同风险行为与危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一同风险行为。
第四,危害成果不是一同风险行为人整体所形成的,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一同风险行为中,有必要承认,危害成果的发作,不是整体一同风险行为人的行为所形成的,假如是整体一同风险行为人所形成的,即为一同侵权行为人;可是在整体一同风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实的加害人,假如现已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现已判明的加害人来承当补偿职责。只要危害成果不是整体一同风险行为人所形成的,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干构成一同风险行为。
该构成要件是该解说规则的一同风险行为很特别的要件,与以往草案的规则都不同,只要在“不能”承认加害人的情况下,才构成一同风险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则:施行一同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各行为人视为一同侵权人并承当连带职责。一同风险行为人提出依据证明危害成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二人以上别离或许一同施行危及别人人身或许产业安全的行为并形成危害成果,难以承认实践危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一同风险行为。从该条看出征求意见稿以为,一同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难以承认实践危害人”。从“难以”到“不能”的改动阐明一同风险行为的承认规范变得愈加严厉,只要在不能承认加害人的情况下,才构成一同风险行为。
一同风险行为人可以证明危害成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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