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23:19(1992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品原产地作业的办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开展,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品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有关出口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对全国出口货品原产地作业施行一致监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担任和谐本行政区域的出口货品原产地作业。
第四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分设在当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指定的其他组织,依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的规矩签发原产地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安装”和“补偿贸易”事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根据需要向本规矩第四条规矩的签发组织请求收取原产地证。
第六条 契合下列规范之一的出口货品,其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悉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或许制作的产品,包含: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成或许搜集的植物及其产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繁衍和养殖的动物及其产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打猎或许捕捉取得的产品;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许其他东西从海洋取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加工过程中收回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搜集的其他废旧物品;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彻底用上述产品以及其他非进口质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部分或许悉数运用进口质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首要的及最终的制作、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状或许用处发生实质性改动的产品。制作、加工工序清单,依照以制作、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份额的准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