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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担保制度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3:50

根据买卖合同、租借合同、假贷合同和建造工程合平等民商事合同发作的债务即谓合同债务。此种债务一般表现为权力人恳求义务人付出特定金钱、交给特定产业或施行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力。在国外民商事法令中,具有可转让性的合同债务均能够作为权力质押之标的,是保证主债务完成的一种有用手法。从市场经济的开展来看,债务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根底的产业,逐步开展为一种重要的买卖目标,并且债务的买卖成为出资活动化所不能短少的条件。以债务进行质押,也是将债务用于买卖的一种方法。我国法令已然供认债务能够转让,当然就应当供认债务能够设定质押。[1]在实践中,以债务转让方法进行融资的方法较为遍及,比方银行保理事务,其实便是银行受让合同债务的行为。但关于债务质押,因为缺少法令规定和实践事例,而多为债务人怠于承受。实践上,在现代商业买卖日益频繁并得以法令程式化的前提下,公司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预购赊销的产品简直无一例外的均以合同债务债务的方法加以表现。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笼周期,公司企业以其享有的合同债务设定质押担保向银行融资或另行进行信誉买卖具有活跃的现实意义:既能够为自己融资或其他信誉买卖供给担保,满意自己出产资金接连周转的需求;又因为为合同债务引入了质权人,可促进合同债务之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呆坏账的发作;最重要的是为主合同债务的完成供给了两个以上的职责主体,有利于涣散和分管主债务危险。
一、合同债务质押的概念
合同债务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务的完成,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务为标的向债务人建立的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务之债务人建议权力。合同债务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系根据合同发作的恳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务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务:1.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务之债务人)。2. 三个债务其一为主债务,是主合同中债务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恳求权;其二为从债务,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恳求权;其三是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务,亦称出质债务或出质合同债务,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务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务,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务。比方,A向银行请求借款,并以其对C根据租借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务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借款债务,A对C享有租金债务,以租金债务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证银行借款债务的完成,即为合同债务质押。借款债务是主债务,租金债务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务,即出质债务。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恳求权则是主债务之从债务。银行是债务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务,特别是根据合同发作的付款恳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产业之恳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沛保证主合同债务完成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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