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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8:35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则处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添加根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添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建立前老工人)依照以下方法添加根本养老金: 
1、每人每月添加根本养老金80元。 
2、按本款第1项添加根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依照自己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添加根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添加2元,缴费年限缺乏一年按一年核算。按本项规则添加根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建立前老工人(即契合原劳作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告诉》(劳人险[1983]3号规则退休的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依照参与革命工作时问分档添加根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曾经参与革命工作的,每月添加3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与革命工作的,每月添加2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与革命工作的,每月添加270元。 
(三)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则调整根本养老金后,契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恰当添加根本养老金,契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1953年12月31日曾经参与工作的(不含新中国建立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添加65元。 
2、退休前的高档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正高职称50元、副高职称(含高档政工师、高档技师)40元的规范添加根本养老金。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添加35元。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70周岁且未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添加20元;已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添加30元。退休人员2010年1月1日今后到达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添加50元;到达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再添加30元。退休人员的年纪确定以处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依照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添加待遇后,月根本养老金达不到下列规范的,补足到下列规范: 
缴费年限满40年及其以上的,补足到114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补足到10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补足到9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补足到8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补足到7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补足到59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补足到480元; 
三、企业退职人员对比上述方法相应添加退职生活费。 
四、企业退休戎行转业干部,依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力,2009年12月份根本养老金达不到2009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依照本告诉规则调整根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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