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1:33发布部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0]244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在履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察局)反应。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办理办法》的告诉2000年11月6日 国税发[2000]180号为了防备和冲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办理,进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功率,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办理办法》,一起安排开发了与之配套的《协查信息办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依据方案安排,总局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和7月1日,别离在“五省四市”和全国推行运用该《体系》。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履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冲击防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办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或许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有必要依照本办法承受其他区域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托付方)的托付或许依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安置,对有疑问的或许已承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验和处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察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察局有必要建立协查岗位,装备专职人员担任协查的安排、监控办理、查核作业。 第四条 协查信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办理体系》网络(以下简称协查体系)传递,有关协查材料另行寄送或许报送。 第五条 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纳直接发函复函的方法进行;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协查,采纳逐级发函复函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托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一起清晰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托付方对已承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验以下状况:(一)承认是否有开票企,该企业是否有需求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承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许丢掉被盗发票。(三)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实在精确。(四)查验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买卖是否实在;查验出口货品是否自产。(五)查验票款结算是否相符,来往是否共同。 第九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安排需求托付其他区域协查或许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安排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稽察局承认,别离不同状况填制协查函、告诉单或许协查陈述,经稽察局长或许主管税务局长批阅后,传递给有关区域或许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应当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安排协查的案子,案发地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协查陈述》(以下简称协查陈述),经主管税务局长批阅后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应予及时审阅处理。协查案子价税算计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稽察局安排协查;价税算计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察局安排协查;价税算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察局安排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