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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7:23
武士离婚案子,因为武士身份的特别性,其诉讼统辖与一般离婚诉讼统辖有所不同,不能简略适用“原告就被告”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2〕11号)(简称《规则》),律师以为,现在武士离婚案子法院统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武士离婚由哪个法院统辖?
一、武士对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武士地点单位的军事法院统辖。法令依据是《规则》第一条:“下列民事案子,由军事法院统辖:(一)两边当事人均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的案子,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当地当事人对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子可分二类:
一是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武士地点单位的军事法院统辖。法令依据是《规则》第二条:“下列民事案子,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许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武士的婚姻家庭纠纷案子;”
二是当地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统辖。此种状况《规则》没有清晰,但从《规则》第二条所表述的言语上,应该了解为给当地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扫除当地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孙佑海、吴兆祥、孙茜三同志编撰的“《关于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的了解与适用”一文中以为:关于当事人一方为武士,另一方为当地当事人的,赋予当地当事人以选择权,就武士婚姻家庭案子,能够向军事法院或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子的审判和履行。张印富律师亦支撑此种观念。故,依据《民诉定见》第11条第1款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该种状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统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则》第九条规则“本解说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说以及司法解说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规则》颁行后,《民诉定见》第11条是否还有用。笔者以为《规则》规则的是“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许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并未规则当地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状况,二者不抵触,《民诉定见》第11条仍然有用。
三、武士对当地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法院统辖。法令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四、特别状况下,两边当事人赞同由当地人民法院统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准则。《规则》第四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能够受理案子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许处于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两边当事人赞同由当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当地人民法院能够统辖,但本规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的案子在外。”也就是说依据两便准则,对当事人住所地地点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案子,两边当事人赞同由当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当地人民法院能够统辖,触及机密级以上军事隐秘的案子在外。
武士,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戎行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员工,由戎行办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武士确认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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