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0:31
发布部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令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阻碍公正竞争,打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鼓舞、支撑、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告发、帮忙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安排和个人,监督查看部分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则进行奖赏。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支撑、庇护、怂恿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安排和催促有关部分做好反不正当竞争作业,为阻止不正当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保证本法令的施行。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一)来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出售明知或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假造、私行制作别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不得运送、仓储、邮递、藏匿明知或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标识,或为别人冒充注册商标供给其它便利条件。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演、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附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与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名字以及代表其称号、名字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运营者不得私行替换别人所出产的产品上的标识。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制作假产品、残次产品,危害竞争对手,坑害顾客。 本条所称假产品是指产品称号与其特有的运用价值不符的产品。 本条所称残次产品,是指首要目标不符合规范,影响正常运用的产品。     第十一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假造或许冒用手法,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在产品或许包装物上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标志; (二)私行运用没有获得的质量标志,或许运用的质量标志与实践不符; (三)运用被撤销的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