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4:41
发布部分: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布告第65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开办和挂号第三章 权力和职责第四章 鼓舞和扶持第五章 监督处理第六章 法令职责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私营企业发展,标准私营企业出产运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商场经济秩序,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物归于私家一切,注册资本到达本市规则的最低限额,招聘劳动力进行出产运营活动,依法挂号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依据不同职业作具体规则。 第四条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职责公司。独资企业,由一人出资运营,出资者对企业债款负无限职责的企业。合伙企业,二人以上依照协议出资、一起运营、共负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款负无限连带职责的企业。有限职责公司,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撑私营企业发展,要在政治上关怀、方针上相等、权益上维护。鼓舞和支撑企业扩大出产运营规划,具有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则能够组成企业集团或许股份制企业。鼓舞和支撑私营企业开发、研发和出产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要点扶持私营企业兴办出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私营企业施行行政处理和监督,维护合法运营,查办违法运营活动。各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对私营企业的出产运营活动进职事务辅导、协助和处理。第二章 开办和挂号 第七条 请求开办私营企业,有必要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挂号,经核准发给经营执照,始得经营。 第八条 下列人员能够请求开办私营企业:(一)乡村乡民;(二)乡镇失业人员;(三)个别业户运营者;(四)辞去职务、退职人员;(五)国家法令、法规和方针答应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九条 请求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与出产运营和服务规划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二)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三)契合国家法令、法规规则的出产运营范围和方法;(四)从事科技开发、专业技能较强的出产运营和服务职业,有必要装备与该职业技能相适应的技能人员。 第十条 请求开办私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请求人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乡镇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明;辞去职务、退职人员原单位的证明文件;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到私营企业从事第二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单位赞同的证明文件;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二)场所运用证明;(三)资金证明;(四)从事资源挖掘、修建、规划、施工、交通、运送、食物、药品、文化娱乐、印刷、书刊、音像、旅馆、外贸、计量用具制作及修补和城市燃气、客运、供水、供热等职业出产运营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提交有关部分的批阅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