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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违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7:51
国有土地的运用权一般是用作特定用处的,而且土地的运用权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含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契合依法运用我国国有土地条件。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改动土地用处违不违法?
土地运用者能够改动国有土地用处的,但应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批阅手续。不得擅自改动用处或许不依照赞同用处运用土地。
现行《土地处理法》、《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城乡规划法》、《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令法规,对用地者怎么处理用处改动批阅手续的规则比较清晰,但对怎么处理擅自改动用处或许不依照赞同用处运用土地问题的规则比较抽象,不行清晰、具体,缺少可履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法令规则和法令实践,关于改动土地用处问题应当差异状况,分类处理。
二、怎么处理改动用处批阅手续?
《土地处理法》第56条规则,建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的约好或许土地运用权划拨赞同文件的规则运用土地;确需改动土地建造用处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赞同,报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其间,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动土地用处的,在报批前,应领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分赞同。《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18条规则,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有必要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则,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的,应当征得出让方赞同并经土地处理部分和城市规划部分赞同,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城乡规划法》第37、38、43条规则,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建造单位均要获得城乡规划部分核发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单位应当依照规划条件进行建造;确需改动的,有必要向城乡规划部分提出请求。建造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改动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存案。
从法令法规的规则能够看出,用地者获得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土地用处,经过赞同,是能够改动的。根据原供地方法、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造用地的改动原赞同用处的批阅主要有两种状况:
1、是出让国有建造用地改动用处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赞同,报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假如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批阅赞同改动规划条件。经赞同改动原用处的,从头处理用地手续,从头签定或许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处理土地改动挂号等。
2、是划拨国有建造用地改动用处的,批阅程序与出让国有建造用地相似。但要留意的是,赞同改动原用处的,改动后的用处如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赞同,能够持续以划拨方法运用,处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动后的用处如不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处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对擅自改动用处和不按赞同用处运用土地的,依法应怎么处置?
《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26条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这一规则仅是清晰了责任,但法令没有规则相对应的法令责任条款,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无法适用《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对改动用处问题进行查办。
《土地处理法》第80条规则,不依照赞同的用处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这一规则过于抽象,没有清晰适用范围,缺少可履行性。“国有土地”应是包含了国有农用地、国有建造用地、国有未利用地的,那么这儿的“用处”是什么意义,是广泛了解的农业和非农建造用处,仍是指工业、房地产、商业、旅行等具体建造用处?因法令规则的不清晰,这一条规则,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实践中很难履行。某企业经过依法出让方法获得的一块工业用地,后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许企业出资方向调整等原因,将该地块改用于房地产开发,但未依法处理改动用处的批阅手续。对此,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是否应当根据《土地处理法》第80条规则,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呢?企业现已付出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造用地,因具体用处的改动,而责令其交还土地,显着不合理,也很难履行。
《城乡规划法》第37、38、39、40条规则,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的,建造者要依法处理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厉依照规划条件进行建造。该法第64条规则,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建造;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期限改正,处建造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造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能够看出,对用地者依法获得的国有建造用地具体用处改动问题的处理和处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办法》中具体的规则了征地的条件及企业征地用处的改动。关于需求改动征地用处的企业有必要向当地政府提出改动请求,相应的调整原出让合同的土地用处并依法从头处理土地挂号。关于私自改动土地用处的企业予以罚款或其他法令结果。
四、什么是国有土地运用权
因为我国法令制止土地生意,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通,因此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置权主要是对土地运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许承认、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权力,都能够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置。有偿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置权有一部分也能够有约束的由土地运用者来行使。在乡村,农人运用国有土地和运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令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实质的差异。国家在回收农人长期运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处以恰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成为一种完好意义上的财产权,能够依法转让、租借、赠与、承继、典当,与一般经过划拨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仗土地所有权对运用权进行的一种约束,是完成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办法。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通,因此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置权主要是对土地运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许承认、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权力,都能够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置。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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