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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罪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公强行与妻子发作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婚内强奸现在在我国没有明文法令规定,只需两种情况才会判处强奸。
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现已提出离婚诉讼,但终究离婚判定没有收效的时刻发作老公强奸妻子的行为。这种情况由于特别,夫妻联系处于不确定情况,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处老公强奸罪建立。
第二种情况:夫妻接连分家超越两年。这时候假如老公强奸妻子,法院一般会判老公强奸罪建立。由于分家两年归于婚姻“感情破裂”的根据之一,这时候夫妻联系处于不确定情况,法院会判处老公强奸罪建立的。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认为,婚内强奸在我国都是不认为老公强奸罪建立。一般假如妻子告发老公强奸,除了上述两种情况,法院是不受理的。
老公强行与妻子发作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法令界现在有三种不同定见:
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老公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违反妻子毅力,强行与妻子发作性联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关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知道不一致,本案在申述、审判过程中也一向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是否结论,老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力和责任,这是夫妻联系的重要内容。夫妻两边自愿挂号成婚便是对同居责任所作的肯定性许诺,并且这种肯定性许诺好像夫妻联系的建立相同,只需有一次概括性表明即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直有用,非经合法程序不会主动消失。因此,在成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仍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略。
第二种定见是肯结论,老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位置相等,这一相等联系应当包含夫妻之间性权力的相等性,即夫妻两边在过性生活时,一方无权分配和逼迫对方,即便一方从不承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发作任何法令结果;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系的行为,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目标的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主体天然包含老公。
第三种定见是折中论,在婚姻联系正常存续期间,老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联系非正常存续期间,老公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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