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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结婚仅凭一纸协议 谁应继承他身后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0:08

夫妻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扔掉对方,两边彼此养老送终……”仅凭这样一纸协议,一男人便与一女子“成婚”,而其与嫡妻也是以这样快捷的方法“离婚”的。因为没有进行合法挂号,男人的这一离婚成婚均不被法令认可,男人过世后,由此引发了一场遗产争夺战。
邓某与沈某于1979年4月在本市挂号成婚,1981年女儿小晴出世,8年后儿子小伟出世。1999年6月,夫妻二人因爱情不好缔结《离婚协议书》,约好:两边一起同意离婚,对家庭产业的切割、原债权债务收取和归还达到一起意见。子女由沈某抚育,全部费用由沈某承当。任何一方不担任另一方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该协议从离婚之日起收效。自同年8月,邓某与中年女子苏某一起生活。2000年1月,两边缔结《夫妻一起协议》约好:夫妻互敬互爱、相依为命、白头到老;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扔掉对方,谁违背协议,谁担任对方后半生全部费用;两边有彼此养老送终的职责和责任,任何一方逝世,家庭全部产业归另一方承继,两边子女及亲属无权干与。2001年5月,邓某与单位有偿免除劳作联系,并收取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2002年4月,邓某与苏某花6万余元以夫妻名义在大港区购买了一套住宅(现价值27万余元)。2004年6月20日,邓某病故,其病重期间住院及丧葬等事宜均是由苏某照料的。2006年6月,沈某得知邓某逝世的音讯后,托付律师找到苏某洽谈承继事宜,因无法达到一起,沈某及其两子女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以为,关于邓某遗产怎么承继问题,邓某与苏某缔结的《夫妻一起协议》,契合我国《承继法》中遗赠抚育协议的法令特征,且苏某依照该协议约好履行了对邓某生养死葬的责任。《承继法》第5条规则,遗赠抚育协议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承继,依照协议,归于邓某个人的产业即遗产应归苏某一切。考虑邓某之子小伟没有成年且在学,邓某对其有法定抚育责任,故应在遗产中分出必要的比例给小伟。依据邓某遗产数额、小伟的实际需要等相关景象,法院判定在邓某遗产中分出3.5万元给小伟,驳回沈某、小晴与小伟一起承继邓某遗产的诉求,涉诉房子归苏某一切。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剖析称,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确定邓某与沈某、苏某的婚姻联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则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两边自愿离婚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离婚挂号。邓某与沈某在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建立夫妻联系,两边虽缔结离婚协议,但未经挂号离婚,故夫妻联系没有依法免除。苏某建议其与邓某系在河北省沧州挂号成婚,但二人户口均不在该县,不契合婚姻挂号办理规则,何况苏某提交的成婚证有严重瑕疵,沧州民政局也没有二人挂号档案。邓、苏二人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违背了《婚姻法》有关规则,应按同居联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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