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4:54世界私法不同于其他法令部分之处,不只在于它调整的社会联络为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并且在于它调整这种联络的办法有共同之处。世界私法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调整办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办法。
所谓直接调整办法,便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世界条约中规则某类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受何种法令调整或分配,而不直接规则怎么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力与责任联络的一种办法。例如,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则:不动产的全部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这一规则只指明,触及不动产全部权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则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指明某种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应适用何种法令的标准被称为“抵触标准”(conflictrules)。世界私法的直接调整办法便是经过凭借抵触标准来完成的。抵触标准是世界私法的特有标准,因此直接调整办法是世界私法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的共同办法。
所谓直接调整办法,便是用直接规则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的“实体标准”(substantiverules)来直接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与责任联络的一种办法。国内法、世界条约和世界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的标准。例如,1980年《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便是一个直接规则世界货物出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的实体法条约。用这个条约的实体标准来直接调整世界货物出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联络,便是选用世界私法上所讲的直接调整办法。
直接调整办法和直接调整办法都是世界私法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的手法,两者相得益彰,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因为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含有世界要素,同两个或更多的国家有联络,而各国法令制度千差万别,难以一致,不行能对全部社会联络都用实体标准直接加以调整,而需求抵触标准来平缓对立,谐和抵触,然后直接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另一方面,因为抵触标准不直接规则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同实体标准比较起来缺少法令应具有的预见性和明确性。随世界民商事往来的开展,仅用抵触标准直接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难以满意实际需求;所以,直接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的实体标准应运而生。上述可见,世界私法这两种调整世界民商事法令联络的办法一起并存,是世界民商事往来的实际情况所决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