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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4:53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好争议处理方法时,又是会经过请求裁决的方法处理胶葛,可是往往得不到处理。那么合同争议条款约好的几个问题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合同争议条款约好的几个问题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没有约好裁决组织,或裁决组织约好不明
挑选清晰的、仅有的裁决组织,是裁决条款的必备要素之一。《裁决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则,裁决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裁决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则:“裁决协议对裁决事项或许裁决委员会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当事人能够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裁决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则:“当事人在裁决条款或协议中挑选的裁决组织不存在,或许挑选判决的事项逾越裁决组织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申述。”
假如在争议处理条款中遗失裁决组织名称,或详细裁决组织约好不明(如写错裁决组织名称导致无法承认仅有组织),乃至约好的裁决组织并不存在,都会被法院确定裁决协议无效。此刻,当事人只能经过诉讼处理胶葛,而不能实现裁决的原意。最高法院《关于仅挑选裁决地址而对裁决组织没有约好的裁决条款效能问题的函》(法函[1997]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1996]经他字第26号)等多个司法解说性文件都阐明晰没有约好裁决组织、裁决组织不存在或许约好不清晰将导致裁决条款肯定无效。
二、同一法律联系存在裁决与诉讼的对立约好
若当事人就同一法律联系先后签定多份合同,且前后合同存在代替联系,此刻争议处理条款一般以最终一份合同的约好为准,即只需最终的协议约好裁决统辖,就应确定排除了诉讼统辖。
实践中,当事人或许就同一法律联系的不同事项别离签定数份协议,而协议间又对诉讼或裁决作出了不同挑选。假如当事人仅就该法律联系的某一事项发作争议,且关于该事项的协议仅约好裁决统辖的,则当事人一般可就该事项请求裁决。但假如当事人就合同详细事项别离约好统辖,一旦两边就合同效能、合同免除等全体法律联系发作争议,则很难经过某一孤立事项的裁决协议掩盖束缚整个法律联系。此刻,法院很或许以当事人的约好对立或约好不明为由,确定裁决协议无效。
例如,在长沙某置业公司诉北京某教育公司统辖权贰言胶葛二审案【(2014)民一终字第24号】中,两边签定《协作结构协议》,该协议中无争议处理条款约好;之后,两边又签定了几份隶属协议,其间别离对裁决或诉讼统辖约好不同。争议发作后,一方建议承认《协作结构协议》无效,以为两边对全体协议统辖并未作明约好,应由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而另一方建议,隶属协议是《协作结构协议》的一部分,应从隶属协议约好的统辖。
最高法院以为:两边当事人在实行整个买卖过程中,是以两边签定的《协作结构协议》作为基础性协议,为实行《协作结构协议》两边又签定了《协作备忘录》、《权益转让协议》等隶属协议。故当事人在《协作备忘录》约好的“提交中国国际贸易裁决委员会裁决”;在《权益转让协议》中约好的“提交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等对胶葛处理方法的约好,应视为《协作结构协议》的组成部分。置业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承认整个《协作结构协议》无效,而非对某个隶属协议的实行发作争议,因而,就整个《协作结构协议》而言,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法的约好既有裁决又有诉讼。关于当事人的这种约好应确定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标明不承认,该约好是无效的。
三、格局合同中,当事人未以恰当方法挑选争议处理条款
格局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合同。为了买卖快捷高效,格局合同越来越受当事人喜爱。在格局合同中,一般都会提示当事人挑选争议处理方法。需着重的是,在格局文本中,当事人挑选的争议处理方法应清楚清晰,防止法院以约好不明为由,否定裁决条款效能。
例如,在江苏某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2014)民一终字第183号】中,最高法院以为:裁决协议有必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经过裁决处理胶葛的实在意思标明。不然,不能确定存在裁决协议。该案两边当事人选用的合同文本是当地行政部门拟定的格局合同演示文本。在该文本中,对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约好为“请求裁决”和“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两种择一,并在每个选项前标有“□”作为挑选区域。因而,依照合同辞意解说,当事人应当在两边约好的选项前“□”内划勾作为两边当事人就争议处理的方法达到共同的意思标明。而本案两边当事人在该两选项前均未划勾,标明两边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的方法并未达到共同。原审裁决以“双鸭山裁决委员会”为制式合同中横线上填充书写,其他内容为制式合同华夏有文字为由,确定两边当事人对处理争议方法进行了特别约好,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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