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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种类裁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9:59

行政自在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行政中最共同的一部分,多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重心放在行政合法上,即行政主体、行政内容、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合法等,这是依法行政根本的意义。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作为商场监督办理的功能部分,负有商场监管和行政法令的重要责任。其功能的发挥,首要体现在查办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行为。为使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履行好这一责任,国家法令法规赋予了其对当事人享有行政处分权。而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则和要求,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分有必要保证合法性。可是依法行政仅仅着重行政合法是不行的,还有必要着重行政合理,特别是对行政法令部分而言,能否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的法令,尤其是能否正确的行使自在裁量权、精确的挑选行政处分的罚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一个法令部分水平、服务认识的真实检测。
一、标准行政处分品种裁量的必要性
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展,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的处理每个案子,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沉的一面也不容忽视,因行政自在裁量自身固有的特征,其存在着运用不当乃至被乱用的或许。在工商行政法令中,对行政处分品种的挑选则是行政自在裁量权中最明显、最共同的一部分,也是行政处分中最中心的内容。
《行政处分法》第八条规则,工商部分能够适用的行政处分品种有:(一)正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 (四)责令停产歇业;(五)暂扣或许吊销执照。而在工商部分的专门法令法规中又增加了吊销注册挂号、撤销、责令并监督毁掉侵权物品、责令中止发布、揭露更正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等新的处分品种,在很多的行政处分品种中怎么进行挑选并精确适用,直接牵涉到行政处分案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是每一个工商法令人员有必要面临和处理的问题
二、 工商部分行政处分中对处分品种的挑选
笔者对工商部分在行政处分中或许适用的法令法规进行简略整理,将其包括的行政处分品种归结为以下三品种型:
(一)确定型。是指法令规则对处分成果必定产生影响的处分品种。关于这一类型,法令不允许法令人员有任何自在酌量的地步,而有必要依照法令的规则挑选处分品种。在立法中,首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1、单处: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一个违法行为只运用一种处分品种。即针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只要一种可适用的详细的行政处分品种,行政机关依法只能单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该类违法行为就只能适用罚款;又如《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正告或许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正告与罚款之间用“或许”衔接,表明二者只能挑选其一,不能并用。需求阐明的是,单处适用处分品种或方式单一的违法行为,它所针对的仅仅一个违法行为,既不同于一事一罚,也不同于一事不再罚。
2、并处:是指行政机关对一个违法行为适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处分品种的处分办法。法令规则两种以上处分品种时是以“并处”、“处”相联的方式规则的,这时行政机关有必要适用并处。并处的规则在立法中很遍及,绝大多数法令都规则有并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假造产品产地的,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这里,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是法定的并处。假如发作上述行为,有必要既没收又罚款。事实上,这表明立法在设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处分时,现已归纳考虑了这种违法行为的特色与情节程度,相应地设定了并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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