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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全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3:1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大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托付代理人陈娟娟,禅城区法制局作业人员。托付代理人黄吉亮,禅城区法制局作业人员。上诉人陈超全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审确定的现实:原告陈超满是佛山市澜石街道办事处黎冲村向阳乡民小组的乡民。2003年10月17日,原告作为恳求人以被恳求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对其于2003年7月10日提出的恳求不予答复,严峻渎职为由,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求:1.澜石街道办事处当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中止李秀薇等十余人的侵权,并撤销其分红;2.责令李秀薇等十余人一起付出原告2001年至今少分利益共1100元。2004年6月21日,被告经检查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则,黎冲村乡民委员会及黎冲股份合作社归于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团体的收益分配归于自治安排自治规模,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佛禅府复决[2003]13号《不予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2004年7月2日提起诉讼。原审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条“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议计划、民主办理、民主监督”的规则和第十九条“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决议,方可处理……。(三)从村团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的规则,原告建议撤销李秀薇等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股份收益分配以及付出其少分配的利益,依法均是乡民委员会自治规模内的事项。该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乡民委员会的作业给予辅导、支撑和协助,可是不得干与依法归于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的规则又标明:底层政权安排仅仅依法辅导、支撑、协助、保证乡民展开自治活动和直接行使民主权力,而不是直接介入干与乡民的依法自治。故政府的文件和政府的领导、办理、监督责任仅是不具有强制履行力的行政辅导行为。而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是乡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议计划的首要自治方式,在本村重大问题的决议计划和办理上具有最高权威性。因此,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没有职权处理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即原告恳求的事项不归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其不存在严峻渎职和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恳求行政复议:……(九)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行的;……”的规则,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恳求行政复议的,有必要要被恳求的行政机关对恳求人所要求的事项有法定的责任而不实行,而原告所恳求的事项,并不是澜石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责任,因此不归于上述规则能够恳求行政复议的规模,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告诉恳求人,其行为并无不当。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恳求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五日内进行检查,逾期作出决议不予受理,程序上有瑕疵,但尚不足以影响该决议的效能。一起,因原告的第2、3项诉讼恳求超出了本案对不予受理决议合法性检查的审理规模,也不为法院职权所统辖,故对原告的第2、3项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3]13号《不予受理决议书》,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如下:一、保持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3]13号《不予受理决议书》。二、驳回原告陈超全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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