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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少数股东权益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0:07

[摘要] 本文从会计原则视点论说了我国对少量股东权益所作规则的改变,并指出这些改变对维护少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的含义。
[关键词] 少量股东权益 会计原则 母公司理论 经济主体理论
一、新旧会计原则下少量股东权益的差异
从财政概念上看,少量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新旧会计原则对少量股东权益的性质在定性上彻底不同。旧会计原则把少量股东权益当成一项负债,而新会计原则把少量股东权益列为一项一切者权益。事务操作上详细差异体现如下:
1.关于少量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法,新旧会计原则别离做了不同的规则。旧会计原则规则:子公司一切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具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量股东权益,在兼并资产负债表中一切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 股东(指母公司)权益 少量股东权益。新原则规则:子公司一切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比例,应当作为少量股东权益,在兼并资产负债表中一切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量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 一切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量股东权益)。
2.在兼并的利润表中,对少量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旧会计原则规则将少量股东权益从兼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兼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量股东损益”,而新原则规则在兼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量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改变不只是报表格局的改变,与少量股东权益相同也是内在的改变。
3.新旧会计原则对会计报表兼并根底的辅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原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兼并报表根底,该理论以为:兼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兼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以为兼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而兼并的根底是从母公司的视点动身的。新原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兼并根底,该理论以为应对兼并主体的一切股东天公地道,兼并报表应反映一切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少量股东权益性质的讨论
新会计原则施行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量股东权益列示于一切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量股东权益是负债仍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量股东权益原本就不该被视为负债,由于负债就意味着要在必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而少量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兼并的观念看,少量股东是企业集团一切者中特别的集体,他们的一切权限仅限于他们所出资的公司,即只能共享子公司分配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闭幕时,他们也只能共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力得到满意今后的剩下产业(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次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能够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量股权兼并列为少量股东权益,也即依据少量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量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量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量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量股东仍是普通股的少量股东,在公司清算闭幕时的清偿次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而,总的来说,少量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一切者权益。新会计原则将其“移位”到一切者权益项下,便是对少量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世界财政报告原则接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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