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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4:26

1.公安机关要求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写出提请同意拘捕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
2.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议。严重案子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
3.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同意拘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履行,而且将履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办的,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
4. 对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拘捕的决议;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拘捕的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不得超越20日。
5.人民检察院检查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应当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对报请同意拘捕的案子不另行侦办,也不能退回补充侦办。
6.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履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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