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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室、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3:47
依据《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或损坏社会留意经济秩序,被盘出惩罚,履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被清算的公司、企业的厂长、司理、董事,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职责的,自破产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该公司、企业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负有个人债款数额较大,到期未能归还;公司违背上述规则推举、派遣董事、监事或聘任高档管理人员,该推举、派遣无效。如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应当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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